【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 行政许可类违法 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6年6月3日8时25分,举报人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举报双柏县某某经营店“大量违规储存销售超过民用规格油性油漆、稀释剂草酸等危险化学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给予举报人奖励”。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处理结果】2026年6月5日双柏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双柏县某某经营店被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和调查。经核查调查,店内存放经营有:聚胺脂漆稀释剂、草酸、大红醇酸调合油漆、铁红色醇酸防锈漆、大红醇酸调合油漆、钢构专用灰快干醇酸防锈漆等油漆。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条目2828为:醇酸树脂涂料(3)、溶剂稀释型(78)、防锈油涂料用稀释剂(79)、香蕉水(天那水-83),包含有危险化学品成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该店在调查中积极主动配合核查,提供进货渠道和数量,提供油漆、稀释剂、草酸检验报告,经营许可范围有油漆类,经营者依据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经营本意在营利同时解决人民群众日常消费需求,经营中未接报相关安全风险危害情况。综合裁量,被举报“违规储存销售超过民用规格油性油漆,稀释剂”事项,违法行为轻微,经营物品危险性已通过包装、限量存放销售等得到控制,未造成危害后果。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决定对经营部不予行政处罚。事后应急部门对经营发出安全经营提醒书。
【典型意义】本案体现了执法机关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通过依法包容审慎监管,实现优化营商环境、激励企业自治与鼓励社会监督的多赢效果。
一是体现“过罚相当”,彰显法治温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且无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纠正了“小过重罚”现象,让执法回归“过罚相当”的本质,传递了法治的温度;二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首违不罚”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它为无心之失的经营者提供容错空间,避免因一次轻微失误陷入困境,体现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三是促进企业合规,实现长效治理。“免罚”不等于“免责”或“不管”。通过教育引导,配套责令改正与复查验收,帮助企业建立合规意识;四是推动柔性执法,提升治理效能。执法理念从“以罚代管”向“服务与监管并重”的转变。执法部门主动提供整改指导,在坚守安全底线与包容审慎之间寻求平衡。对油漆经营店不予行政处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精神的精准适用,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同时,通过精准裁量,将教育、服务与监管相结合,最终实现优化营商环境与促进企业合规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