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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楚环许准〔2026〕42 号)

索引号:sthjj /2026-00014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年03月10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 文  号: 生效日期: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6〕42号

云南晟璟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出的《双柏县人参果精深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你单位提交的《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总体意见。项目位于双柏县城工业园区内,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总投资16600万元,环保投资56万元,总占地面积35.53亩(约23686.78平方米)。项目拟建年加工1000吨人参果生产线,采用分选—清洗—破碎、灭酶—榨汁、过滤、离心—检验—包装、入库工艺年产人参果原浆300吨(其中外售150吨,生产人参果汁150吨),采用配料—均质—检验—脱气、灌装—杀菌—冷藏入库工艺年产人参果汁饮品430吨。主要建设综合办公区、仓储区、生产区、办公楼、研发楼、原料仓库、生产车间(包括冷库、成品库)、消防水池水泵房等以及绿化、道路等配套附属设施、环保工程设施。项目于2025年11月取得了双柏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发的《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511-532322-04-01-990432。项目实施可能对大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等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行政许可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篷布遮盖、临时围挡、洒水降尘、及时清运等措施降低施工扬尘对环境空气的影响,施工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坏果、果渣收集暂存,与生活垃圾一并采取日产日清方式处理以减少异味;项目污水处理站各功能池采用盖板密闭,减少废水收集及治理系统恶臭气体的产生和散发;定期清理格栅、调节池、厌氧池、污泥池等工艺单元中的栅渣、浮渣、污泥等污染物;实时投加或喷洒化学除臭剂;化粪池设置为地埋式,化粪池周边采取建设绿化带;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食堂屋顶排气口排放,排气高度高出屋顶2米。项目运营期废气污染物有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你公司运营期间要加强厂内物料堆存管理及大气无组织污染物治理,严格落实异味、恶臭等污染物防治措施,确保异味、恶臭等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确保周边环境保护目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要求;要加强运输车辆及厂内运输道路扬尘治理,及时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降低扬尘对周边环境影响。项目以污水处理站外延5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你公司应向当地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汇报卫生防护距离设置情况及现状,建议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再规划建设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区内实行雨污分流。施工期生活污水与施工废水经施工场地内容积为10立方米的自建临时沉淀池收集沉淀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运营期食堂污水经容积为0.5立方米三级隔油池后和生活污水一并通过3立方米化粪池处理,研发楼生活污水通过1立方米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双柏县县城污水处理厂;生产废水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6m3/d,处理工艺为“格栅过滤+调节池均质+水解酸化+A/O生物反应+二沉池沉淀”)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双柏县县城污水处理厂。你公司要加强污水产生环节、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环节的管理,严防污水跑冒滴漏和随意泼洒,违规排放;要做好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要厘清与双柏县县城污水处理厂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确保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有效处置,稳定达标排放。生产废水处置方式和排放去向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审核,并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

(三)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认真落实《报告表》明确的分区防渗要求,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相应防渗标准对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简单防渗区进行防渗处理。危险废物贮存库、污水处理站区、事故池等区域进行重点防渗;隔油池、化粪池、生产车间、研发楼、仓库及辅助用房等区域进行一般防渗;对其他区域采取地面水泥一般硬化防渗措施。你公司要严格按照以上防渗分区及防渗标准组织施工,项目建设完成后,应组织对防渗区域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才能正式投入运营。要加强对各防渗区域防渗设施的维护管理,发现防渗层破损或渗漏时,要及时查明影响程度并进行修复处理,确保土壤及地下水安全。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限值要求;运营期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音、加装消声器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分区存放、综合利用、分类处置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可回收部分回收利用,不可回收部分运至建筑垃圾处置场规范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项目区内设置旱厕,施工期粪便作为后期绿化肥料使用。运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与化粪池、污水处理站污泥一并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理清运;腐烂变质果、未成熟果、果蒂、果柄、设备内壁粘附残留物、果渣、过滤渣每日清理后外售给有机肥生产企业作为生产原料;破损容器、废包装材料中的废玻璃瓶、碎玻璃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废RO膜、废PET塑料瓶、废铝箔易拉罐收集后外售废品收购站;废石英砂、废PP棉滤芯、废活性炭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实验室废试剂、废液、废机油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交由相关资质单位清运处置。你公司要严格落实固体废物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要建立固体废物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实现固体废物处置可追溯、可查询。要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台账,确保固体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若固体废物处置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严格落实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及时优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生产安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项目建成后投入使用前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备案,并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全面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要认真落实环保设施施工、运行、停运及拆除等期间的安全责任,及时消除环保设施安全隐患,确保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加强环保设施停运、拆除期间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要严格落实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及时优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生产安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时,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严控污染物扩散,并及时消除环境污染影响。

(七)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你公司应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自行组织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三、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相衔接。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周边200米范围内有居民点分布,项目建设营运对周边居民产生一定影响,你公司要加强外排污染物、恶臭、异味、噪声等的监测监控,确保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标准要求。要积极与周边居民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外排污染物、恶臭、异味、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根据居民诉求,及时采取改进措施,进一步降低环境影响。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运营后及你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时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六、你单位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报送至抄送单位,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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