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双不罚〔2026〕1号
双柏县交通运输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22568823210T
法定代表人:冯平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妥甸镇先锋路17号
2025年12月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石羊江大桥建设工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石羊江大桥建设工程”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2025年12月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双柏县国道227张孟线双柏至新平(水塘)公路克田至水塘段石羊江大桥建设工程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建设项目新建道路和桥梁已开工建设,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双柏县交通运输局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冯平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双柏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规划股股长普海龙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违法主体为双柏县交通运输局。
2.2025年12月8日、12月24日双柏县交通运输局(国道227张孟线双柏至新平(水塘)公路克田至水塘段石羊江大桥建设工程)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2月25日双柏县交通运输局(国道227张孟线双柏至新平(水塘)公路克田至水塘段石羊江大桥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普海龙询问笔录一份4页、2025年12月25日云南煦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何永成询问笔录一份3页,证明该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文件。
3.国道227张孟线双柏至新平(水塘)公路克田至水塘段石羊江大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书,证明该项目开始施工时间。
4.《楚雄州交通运输局国道227张孟线双柏至新平(水塘)公路克田至水塘段石羊江大桥建设工程两阶段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楚交审批〔2023〕6号)复印件,证明国道227张孟线双柏至新平(水塘)公路克田至水塘段石羊江大桥建设工程设计总投资额为2344.442万元。
5.《双柏县交通运输局关于石羊江大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的通知》(双交建设便〔2025〕47号)复印件,证明该项目已停工建设。
6.国道227张孟线双柏至新平(水塘)公路克田至水塘段石羊江大桥建设工程现场照片,证明该项目在未取得环评批复情况下存在建设痕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鉴于国道227张孟线双柏至新平(水塘)公路克田至水塘段石羊江大桥建设工程涉及新建石羊江大桥,原石羊江大桥于1972年建成通车后至今已运营53年,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该项目作为民生工程,建成后将极大改善道路通车环境。双柏县交通运输局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要求施工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采取洒水降尘和恢复植被的方式降低环境影响,截至目前,未收到过环境问题投诉举报。
该工程于2025年4月21日开始施工建设,在建设过程中,双柏县交通运输局发现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后,于2025年10月10日下发停工通知,主动停止施工建设,并在已开挖的部分路基上种植乔木,恢复植被。2025年11月双柏县交通运输局委托云南蔚来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国道227张孟线双柏至新平(水塘)公路克田至水塘段石羊江大桥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5年11月21日双柏县交通运输局向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报送《双柏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国道227张孟线双柏至新平(水塘)公路克田至水塘段石羊江大桥建设工程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情况说明》,主动承认违法事实。2025年12月8日、2025年12月2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执法人员两次现场检查时,该工程均处于停止施工状态。
上述情形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不予行政处罚;
(二)给予环保普法教育,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到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接受环保普法教育。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