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双柏县全面建立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落实机制的意见》《双柏县蓝天保卫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双柏县碧水青山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双柏县净土安居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双柏县全面建立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落实机制的意见
2.双柏县蓝天保卫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
3.双柏县碧水青山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
4.双柏县净土安居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
2019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双柏县全面建立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落实机制的意见
为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根据《双柏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双柏县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双柏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就全面建立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落实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加强领导。县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县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研究环境污染防治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
领导小组下设的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3个专项小组负责督促检查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如期完成。3个专项小组原则上每年3月份组织召开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布置会,7月份组织召开年度工作推进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二)落实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衔接,进一步明确县级有关部门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积极督促和指导各乡镇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二、明确目标,分解任务
(一)明确目标任务。根据州和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各专项小组对我县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和总量减排任务指标进行细化,层层分解落实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
(二)逐级分解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县级下达的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落实,明确工作责任、加强监督考核,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三)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于每年1月10日前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县级相关部门要将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任务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并将涉及的工作情况于每年1月10日前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全面调度,强化考核
(一)定期报送工作情况。县级相关部门每月12日前向大气专项小组报送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淘汰情况、大气主要污染物重点减排项目进展情况;每月12日前向水专项小组报送水主要污染物重点减排项目进展情况、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每季度向大气专项小组、水专项小组、土壤专项小组报送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重点项目进展情况;每年报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向领导小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环境质量现状、重点工作推进、重点项目进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二)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各专项小组根据州考核要求制定完善污染防治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按时做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实施工作。各乡镇年底前要按照专项小组要求,做好考核准备工作,完成自考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各专项小组对各乡镇自考自查情况进行抽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
(三)强化考核结果运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年度对各乡镇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对工作进度滞后或未通过考核的乡镇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问题严重的实行区域限批或挂牌督办。
四、加强监督,公开信息
(一)建立通报和督察机制。建立环境质量月通报制度,对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进行通报,督促其认真排查、分析原因、及时整改。建立工作进展季度通报制度,每季度对各乡镇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建立情况、工作进展情况、日常监管处罚情况进行通报。
健全督察落实机制。将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县级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内容,对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适时开展专项督察。
(二)加大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每月公开全县大气、水环境质量状况,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有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环境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大力推行PPP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推动建立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拓展、创新市场化治污投融资渠道,健全完善相关支持配套政策,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治理投融资难题。
(四)加强经验宣传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推广成功典型案例,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突出标杆和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提高全县污染治理工作水平。
附件2
双柏县蓝天保卫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全面落实《双柏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制定蓝天保卫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开展县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工业企业废气、烟气、扬尘、粉尘、机动车尾气等影响空气质量的污染源,强化环境执法和环境监管力度,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有效改善。实现可吸入颗粒物、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年平均浓度与上年比较保持平稳,控制在二级标准以内;通过大力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进一步优化城市发展格局,逐步形成政府统领、部门施治、公众参与的城市管理新机制,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一是依法开展产能过剩行业项目整顿,促进高耗能低产值重污染企业的技术改造,依法加快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违规项目,立即停止建设。二是 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二)搬迁改造污染企业。结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和我县工业企业污染防治现状,在全县工业企业逐步开展提标升级改造工作,全面清查全县范围内工业企业(包括在建、已建成项目),公布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能源消耗标准的违规企业名单,下达限期分类整治通知。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整改后仍不达标企业。
(三)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一是实行严格的环保措施,对未通过环评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不得供电、供水。本实施方案施行后,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必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二是不断强化重点污染源治理和总量减排工作。三是加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和有毒有害气体污染防治工作,健全监管名录,严格控制有毒有害气体排放企业的准入和布局;四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措施,加大对现有工业企业废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治理力度,确保工业废气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四)机动车污染防治。新车注册登记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力争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对“黄标车”实行区域限行,并进一步严格黄标车、老旧车管理制度,交警部门要做出年度淘汰计划,逐步加大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力度。同时,严格控制外地黄标车、老旧车流入我县;加强出租车、公交车管理。
(五)扬尘污染整治。对储煤场、原料场、采矿(砂)场、砖瓦厂、建筑施工工地、渣土运输车辆、道路清扫等扬尘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解决扬尘污染问题。一是强化施工工地的扬尘防控工作:对施工现场全封闭设置围挡墙;对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施工区进行地面硬化;对各类建筑材料堆放场地全部采取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二是加强道路防尘工作:所有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运输;进入城区车辆需保持清洁,载货车辆特别是重型载货运输车采取密闭、清洗等防尘措施;定期对城区道路进行洒水、清洁作业等防尘措施。三是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点必须密闭收集清运,严禁露天焚烧垃圾和农作物秸秆,积极引导发展沼气工程,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六)加强环境执法和环境监管力度。一是进一步严格环保执法, 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的环境违法案件,从重处罚,绝不姑息、绝不手软。要严把项目审批关,防止产生新的污染源,加强项目验收、设施运行的日常监控,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二是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各相关单位要从自身入手,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确定具体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抓好单位内部的治理工作,落实本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县委、县政府需定期对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形成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强大合力,对部门领导不重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附件3
双柏县碧水青山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全面落实《双柏县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碧水青山专项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县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县城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全面推进,查姆湖水质得到明显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水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到2030年,全县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至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着力打造水清、岸绿、景美的水生态环境,构建人水和谐美丽家园。
二、工作任务
(一)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编制实施礼社江、绿汁江水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建立的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分区、分级、分类防治。化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染源治理,加强涉重企业的日常监管,强实施劣Ⅴ类水体综合整治。
加强水质优良水体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2018年底,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优良水体生态环境安全调查与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总量,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建设和修复,防止生态环境退化。
2.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强化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2018年底,对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实现防护隔离。
强化饮用水供水全过程监管。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区域内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县城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
3.防治地下水污染。2018年底,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到2020年底,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督促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
4.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到2017上半年,双柏县城建成区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个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2018年底,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底,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5.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严格湿地红线保护,科学确定湿地红线总量,制定红线管控措施,建立湿地保护红线制度。加快推进一般湿地认定工作,完善湿地保护体系。
加大湿地的保护与恢复,开展退耕还湿、湿地生物群落恢复与重建工作,逐步扩大湿地面积,恢复湿地生态结构与功能。加快推进湿地公园建设,建立保护管理、科普教育、生态恢复、湿地资源合理利用示范区。探索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和乡村湿地管理模式,抢救性保护好有重要价值的小块湿地。目前,双柏县湿地面积4359.25公顷,其中:河流湿地3460.75公顷、湖泊湿地8.87公顷,沼泽湿地108.81公顷、人工湿地(库塘、沟渠)780.82公顷。力争2018年底,全县30%的湿地面积得到有效保护,保护湿地总面积不低于1200公顷。到2020年底,湿地面积保护率达40%,保护湿地总面积不低于1550公顷。
加强湿地资源监管,加快建立湿地监测体系,力争2020年底,基本建成湿地监测网络,建立和完善湿地资源数据库,对湿地资源实行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湿地生态服务功能评估。对自然湿地面积和保护率变化进行核查。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技术政策,分年度制定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定期向社会发布淘汰名单、工作计划及任务完成情况。
严格环境准入,严禁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适时启动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试点工作,到2020年底,完成县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2.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礼社江、绿汁江流域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严格控制石化、化工、有色金属采选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2018年底,完成县城建成区内现有有色金属采选、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的排查。到2020年底 ,依法关闭或完成搬迁改造。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3.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具备条件的企业,应优先使用经处理的矿井水作为生产用水和周边地区生产、生活及生态用水。督促煤矿企业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提高重复利用水平。推广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在县内缺水地区鼓励化工、有色金属采选等行业运用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促进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加快推进我县工业园区水循环利用改造建设重点工程。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底,双柏县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三)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2018年底,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专项整治重点行业,在有色金属、农药、制糖等行业开展专项环境治理,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集中治理工业园区水污染,现有工业园区2018年底应规划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同时,督促工业园区内企业将工业废水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到2020年底,县城和重点乡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应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底,县城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规范污泥处理处置,2018年底,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达到90%以上。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8年底,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改进设施养殖工艺,完善技术装备条件,鼓励和支持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推广畜禽粪便污水综合利用技术模式,规范和引导畜禽养殖场做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底,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0%以上。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加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到2020年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8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50%以上。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在县内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在水资源问题突出的地区,适当调整种植结构,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乡(镇)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底,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30个。
(四)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开展取用水总量全面调查。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建立健全双柏县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到2020年底,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9380万立方米以内。
严控地下水超采,开展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排查,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2018年底,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
2.提高用水效率。抓好工业节水,根据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底,电力、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5立方米以下,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力争达到95%以上。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2018年控制在20%以内,2020年控制在15 %以内。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积极推进试点工作,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
发展农业节水,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推广保护性耕作、农艺节水保墒、水肥一体化、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
3.科学保护水资源。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建立健全水量调度方案,加强生态流量保障工程建设,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加强生态补水,开展水资源调查和论证工作,编制生态补水方案,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绿汁江、礼社江等流域试点生态流量核定和配套管理方案,并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参考。
附件4
双柏县净土安居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全面落实《双柏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定净土安居专项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二、工作任务
(一)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整合现有相关土壤调查数据,并充分了解各地土地利用情况,以农用地和涉重企业用地为重点,根据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安排,开展我县土壤状况详查工作。2018年底前,基本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县内有色金属矿采选、垃圾填埋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评价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省州统一要求,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布设,并在全州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省控监测点位设置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州控监测点位设置。2020年底前,建成双柏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与全州同步,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
3.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土壤环境基础数据,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标准和要求,建立全县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2018年底前完成。借助网络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建立环境保护、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间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等信息共享机制,编制资源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4.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2020年底前,按照国家制定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依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将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划为未污染、轻度和中度污染、重度污染三个类别,实施分类管理,其中,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各乡镇要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按照国家关于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推进双柏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林地、草地、耕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
5.切实加大保护力度。认真落实国家、省土壤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将我县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
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渡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县政府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杜绝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农药、焦化、电镀、制革、印染、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企业。
6.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农产品超标情况和国家关于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地区,需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州政府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
7.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及饮用水源安全的,有关乡镇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按照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制定实施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实行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州政府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
8.加强林地、草地、耕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耕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农业病虫害综合防治推广技术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的耕地、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三)强化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9.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加快排查已搬迁、关停企业原址场地的环境风险并建立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实行动态更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国土局备案。
10.强化土地利用监管责任。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
11.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县规划和供地管理,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对污染地块开发利用,以及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地区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制药、铅酸电池等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还要开展风险评估。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县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进行土壤修复,未修复或修复后未达到新的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
(四)加大未污染土壤保护力度。
12.强化土地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评估,根据土壤的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严控工业企业用地规划,引导工业企业入园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有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13.加强未利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乡镇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14.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对涉及排放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以及涉及释放伴生放射性物质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8年起,县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五)深化污染源头综合防治。
15.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按州政府统一部署,2018年6月底前,摸清双柏县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要在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布设监控点位,开展土壤污染环境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县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有害物质储存、运输、处置等环节的控制力度。涉及重金属、有机、有毒污染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经信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开展对双柏县重点监管企业尾矿库的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各乡镇要根据本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重金属污染防治相关政策,统筹规划设立涉及重金属产生和排放的园区(或专业片区),推进现有涉重金属企业搬迁入园,实现产业集聚发展。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坚持依法依规,通过加大执法检查等措施,使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退出限产。2020年底前,根据楚雄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相关规划的要求,完成双柏县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减排任务。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粉煤灰、赤泥,完善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到2020年,放射性废物、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保持100%。清理整顿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16.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大力推广有机肥和平衡施用氮磷钾及微量元素肥料,鼓励和引导农民增施有机肥、生物肥、专用肥、长效肥、缓释肥和有机复合肥等新型高效肥料,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严格化肥农药农膜生产和销售办证准入条件,加重对不法销售商的处罚力度,建立化肥农药农膜行业监管制度。到2020年底,按州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农药利用率均提高到40%以上,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养殖乡镇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完成州政府下达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指标。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以保障农产品安全。
17.降低生活污染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两污”治理工作。全面排查垃圾填埋场所,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综合整治方案,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在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全面整治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非正规生活垃圾填埋场,优先开展水源地、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清理工作。在全县范围内,建立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回收机制,强化安全处置与资源再生。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18.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19.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整合国土、农业、环保部门现有土壤污染调查成果资料,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统筹安排一批解决土壤污染问题的重大治理修复项目,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实施计划,分别形成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治理修复的项目库,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20.实施受污染耕地治理。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状况,重点在安全利用类耕地相对集中的乡镇,开展农田土壤污染治理,探索建立分类治理措施。推进农业土壤污染治理试点,加强治理效果评价,形成一批适用治理模式,加强推广应用。到2020年,完成省、州政府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