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1-1227172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成文日期:2021年10月13日 文章来源: 文  号:双政办发〔2021〕42号 发文日期:2022年01月1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双柏县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柏县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登记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推动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办证难”问题,切实维护群众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云南省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云自然资确权〔2021〕118号),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增强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现结合县情实际,就处理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历史遗留已建成出售的城镇住宅不动产登记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紧紧围绕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历史遗留的不动产问题,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兼顾、分类处置,彻底解决历史遗留不动产“登记难”“办证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民生优先、依法依规原则。在化解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中,既要尊重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的实际情况,优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依法依规办理和逐步健全政策相结合,分类分步、客观公正处理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

(二)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管登分离,百姓无过错,国有资产不流失,房屋安全为基础”原则。不动产登记是对物权进行公示的行为,不是行业监管,更不是行政审批行为。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实行各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与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分离,把业主应依法依规履行的义务与开发企业应依法依规履行的义务分开处理,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借不动产登记之机搭车。各有关联动部门经过审核,对取得合法有效的不动产销售凭证、完备的安置手续、依法履行了相关税费缴纳义务,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税务等部门要出具审核意见,同意办理不动产登记。对限期改正的问题和时限、不动产登记的审核结论出具意见,同意先行办理的,限期依法督促改正,提交改正完善后的相关资料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存档;同时,对开发、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限期整改消除违法状态,追缴有关税费。

(三)坚持全面推进和“一事一议”的原则。牢固树立一切以群众利益为重和依法行政的工作理念,针对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同情况,研究具体解决方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对带有共性问题的项目,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推动解决一批类似的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对存在特殊问题的项目,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确保最大程度解决群众反映的急切问题。

三、工作目标

对双柏县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因历史原因遗留问题不动产“登记难”“办证难”的“问题房”开展全面清理,掌握项目建设单位和业主手续办理、税费缴纳以及是否依法依规建设行为等基本情况,分类建立问题清单,按照“一类问题一套处理方案”的要求,明确解决路径、措施、责任单位和时间,2021年底前基本解决县城规划区内鑫和大城B区、金湖秀园二期两个小区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登记,并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管,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遏制增量、化解存量”的工作目标。力争于2023年底前,全面化解县域范围内的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项目。

四、适用范围

2016年7月15日双柏县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已开发建成且销售或投入使用的住宅项目,因各种历史原因遗留规划、用地、建设、消防、竣工、征迁安置、欠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或开发建设单位注销、开发企业法人代表失联等原因造成相关建设单位和业主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因拆迁安置、用地保障等原因导致无法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的安置小区项目,以及经县领导小组审核纳入的其他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项目。

五、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推进,成立双柏县人民政府化解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县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县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提出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

组      长:金  鸿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金彦平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罗小平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赵秀梅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张婷婷   县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

吴  忠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文琴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徐丕学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牛泽华   县财政局局长

李德全   县司法局局长

杨绍兴   县信访局局长

杨  郁   县税务局局长

徐培明   县法院副院长

苏绍剑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培金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晓强   中国人民银行双柏县支行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由赵秀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李淑芬、吴兵、普世洪兼任,办公室人员从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司法局、县税务局等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对处理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归集分类、组织联席会议,反馈工作进展和问题,交办领导小组决策事项,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工作进展、困难和问题。

(一)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级各职能部门配合对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项目进行调查清理和资料收集,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确认,制定实施计划和目标任务,负责会商研究、组织实施、督促辖区范围内的项目整改完善相关手续,履行土地确权公告手续,对项目建成时间进行调查认定,报县领导小组出具不动产登记书面办理意见。

(二)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化解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办督查,严格执行考核、通报、约谈机制。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缺少合法土地手续项目的土地确权工作,向县领导小组出具书面处理意见;指导和协调开发建设单位等相应申请主体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负责对开发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等价款进行核算和收缴;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进行受理、审核、登簿发证工作;负责对缺少合法规划手续的项目,出具是否同意按现状认定的处理意见。依法对项目竣工验收前违反土地、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并向县领导小组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四)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的核算和收缴,拆迁交换、商品房转移等交易审查工作,并向县领导小组出具书面处理意见;负责对缺少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项目,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和完善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相关手续,指导开发建设单位等相应申请主体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项目按照消防设计规范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县领导小组出具书面处理意见;负责对缺少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项目,督促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向县领导小组出具书面处理意见;由住房保障机构审核政策性住房购买资格;对未依法履行人防义务的建设项目进行调查处理,指导开发建设单位对未达到人防工程验收标准的项目进行整改;组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依法对项目竣工验收后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并向县领导小组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五)县税务局:负责为购房人、被拆迁人、开发建设单位等纳税主体办理税收申报手续并出具税收缴纳凭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完税证明;负责对拆迁安置房项目开具减免税收证明;负责对欠缴税款的开发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追缴,并向县领导小组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六)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核实企业的主体状态情况,协助相关部门对失信企业调查,并向县领导小组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七)县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我县房地产领域信用体系,推进双柏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对出现拖欠税费、违法违规建设等失信行为的开发建设单位及相关负责人通过“信用双柏”网站实施“黑名单”通报,同时加强与政务服务、税费缴纳、工程建设等房地产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对接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

(八)县财政局:负责为化解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负责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以及其他涉及财税方面的相关问题,并向县领导小组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九)县司法局: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指导、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管理有关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向县领导小组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十)县检察院:负责对涉及的违法犯罪问题实施法律监督,依法进行处理。

(十一)县法院:负责有关建设项目诉讼案件的立案和审理、资产查封和处置工作,并向县领导小组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十二)县公安局:负责对行政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进行核查,对涉嫌犯罪的,严格依法立案侦查并对相关企业、个人的涉案资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向县领导小组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十三)人行双柏县支行:负责督促指导、清理房地产项目在前期开发过程中的贷款抵押情况及其他涉及抵押事项,负责协调处理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化解过程中有关金融方面的相关问题,并向县领导小组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十四)县信访局:负责协调、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做好涉及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的信访维稳工作。

六、办理步骤

(一)调查研究解决。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级各职能部门配合对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项目进行调查清理(详见附件三),并向县领导小组上报项目基本情况(详见附件四)。县领导小组组织会商研究,按照本《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解决路径、措施和办理时限,形成有效可行的初步实施意见。

(二)限时完善手续。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实施意见经县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并同步启动相应的追缴、处罚程序。县级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划分,严格按照初步实施意见对缺少的要件手续进行完善,并向县领导小组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县领导小组根据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统一出具不动产登记书面办理意见。

(三)办理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县领导小组出具的“同意办理不动产登记”意见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经费保障。针对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相应申请主体(开发建设单位及其承继单位除外)以及各职能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和追缴税费所需工作费用,由县财政分别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二)推行容错免责。在化解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中,对因解决风险矛盾、破解工作难题、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而产生的失误错误,鼓励担当作为,对认真履行本《工作方案》积极化解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予以容错免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严肃追究问责。

(三)严格督办督查。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要主动牵头,对化解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办督查,确保各部门高效协同、按期推进。同时,对工作推进不力、拖延办理的部门予以通报问责,同时将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合理制订工作方案,设立“绿色通道”,选派精兵强将,科学组织推进,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底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工作推进情况。

(二)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县级各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建立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办证效率。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组织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

(三)健全机制,长效管控。鼓励借鉴全国各地先进经验做法,结合我县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实际情况,健全完善机制。同时,各职能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堵塞问题漏洞,加强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

 

附件: 1.《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

2.双柏县关于化解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指导意见

3.双柏县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项目调查清理汇总表

4.双柏县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XXX项目基本情况表

5.双柏县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XXX项目县领导小组不动产登记办理意见

 

附件1

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部机关相关司局:

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群众权益,现就加快化解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的历史遗留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地方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二、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可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以及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四、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或组织代为申请办理。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已办理首次登记,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五、关于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问题。分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房屋和土地有合法权属来源文件、跨宗地建设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无调整宗地需求的,可按照所在宗地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有调整宗地需求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宗地边界调整或宗地合并、分割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各地要高度重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积极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细化配套政策,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借机搭车,根据“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措施和时限,加快推进。要坚持“疏堵结合”严控新增,加快实现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开发利用、执法监察等全业务链条封闭动态监管,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新的历史遗留问题。要总结推广“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等经验做法,将不动产登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游环节反映,促进依法履职、加强监管、完善制度。

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房屋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21年1月4日

 

 

附件2

双柏县关于化解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指导意见

 

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深化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有效化解双柏县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缺乏申请主体的问题。

关于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申请主体的确认方式,对缺乏申请主体的项目(包括无人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房屋测绘、不动产权籍调查及不动产登记,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市场监管部门证明营业执照注销、吊销或已过期,而且无人主张企业存在等情形),由县领导小组会商研究,督促债权债务承继主体或清算义务人负责完善相关手续。无债权债务承继主体或清算义务人的,可以由购房人、业主委员会、社区等其他相应申请主体代开发建设单位完善相关手续,或由县领导小组会商研究,按相关法律程序指定其他相应申请主体负责完善相关手续,县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落实。 

二、关于缺少用地手续和规划手续的问题。

(一)对用地手续不完善的,按如下方式办理:采取分历史阶段处理、多部门联合调查认定、政府公告确权、完善土地供应等多种方式确定土地权属。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并补交相应土地划拨价款或土地出让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对非政府原因造成无法登记办证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双柏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引导相关权利人依法对开发建设单位提起民事诉讼维护权益,司法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因涉及征地拆迁等原因未办理登记的,在权属清楚且无争议的,可以通过划拨、出让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二)对未取得规划验收手续的,在1990年《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不动产,如不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意见。

在1990年《城市规划法》实施后至2016年7月15日前建成的不动产,对已取得立项、投资备案、规划许可或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的项目,且不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意见。

1.侵占生态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建设区的;

2.侵占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历史建筑保护区用地的;

3.侵占消防、人防工程等紧急通道的,以及现有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

4.侵占军事安全控制区、国家储备库、危险品仓库、水源保护地以及水库、湖泊等用地的;

5.有碍国家安全和国防设施的;

6.其他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三、关于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问题。

对实际已销售并交付入住的,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土地、规划等前期手续按现房办理楼盘表搭建、交易审核和网签备案手续,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四、关于缺少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问题。

(一)缺少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项目

1.对有条件完善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开发建设单位等相应申请主体进行整改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整改情况出具验收意见或给予消防验收备案。

2.对不具备条件完善消防验收手续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现场检查,消防安全基本合格的,根据现场检查记录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二)缺少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项目

对短期内无法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项目,由住建部门按现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待办理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将相关备案手续提交登记部门存档备查。

五、关于人防工程建设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对依法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开发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人防义务和未达到人防工程验收标准的,由住建部门依法处理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六、关于已购住房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被抵押或被司法查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问题。

(一)已购住房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被抵押的问题

1.对原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项目,现购房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若项目土地使用权处于抵押状态的,由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抵押人尽快还款或采取置换抵押物等方式解除抵押,或协调抵押权人在不解除抵押状况下同意为购房人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

2.对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项目,现业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等业务,若项目土地使用权处于抵押状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为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

已购住房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被司法查封的问题

1.对原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项目,现购房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若项目土地使用权被司法查封的,由司法部门为购房人提供法律咨询等援助服务,组织引导购房人依法对开发建设单位提起民事诉讼;由县人民政府督促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解除查封或调整查封范围,或协调债权人和法院在不解除查封状况下同意为购房人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并继续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追偿。

2.对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项目,现业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等业务,若项目土地使用权被司法查封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第三人合法取得不动产的,在冻结开发建设单位土地状态下仍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将办理情况函告查封法院。

3.在办理上述项目土地使用权被抵押或被司法查封类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告知当事人 土地抵押或查封状况,在当事人书面承诺自担风险的前提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法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证书上注明土地抵押或查封状况。若原房屋办理过个购住房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的,一并登记房屋、土地信息;若原房屋未办理过个购住房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的,仅登记房屋信息。对于此类房屋其后可正常办理不动产交易、登记等业务,若再次转让的,受让人须延续承诺。

4.对人民法院查封开发建设单位名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若开发地块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开发地块存在配套教育设施、回迁安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等情况,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如实告知人民法院上述情况,并建议人民法院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本次查封范围仅为开发建设单位名下自持的未销售部分,不包含已预售备案部分以及配套教育设施、回迁安置和保障性住房等部分。

七、关于拆迁安置房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问题。

(一)通过购买、互换、政府回迁安置等方式合法取得房源并用于拆迁(征地)安置的,由房屋建设单位与被安置人共同申请,提交回迁安置协议、税务部门出具的免税或完税凭证办理不动产首次及转移登记。

(二)对含有回迁安置房的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由县人民政府住建部门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优先保障回迁安置房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等相应申请主体向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单独申请验收,各相关职能部门参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妥善处理,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八、税费征缴

应由购房人缴纳的相关税费,在其依法缴清并取得完税凭证后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开发建设单位侵占或挪用购房人交纳相关税费的,由购房人申请主体采取法律手段向开发建设单位追缴。

应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契税增值税、所得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各类税费和罚款,由县政府作为追缴的责任主体,相关职能部门本着应收尽收的原则,采取各种行政和法律手段向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追缴,但不作为购房人办证的前置条件。对开发建设单位暂无补缴能力但有可处置资产的,由追缴主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拍卖或强制划拨其相关资产或资金冲抵欠缴费用。对开发建设单位既无补缴能力又无可处置资产的,报请县政府批准暂时进行挂账处理,但保留追缴权利。

九、监管惩戒

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审批监管力度,健全行政审批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避免新的遗留问题产生。

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违规惩戒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开发建设单位存在欠缴税费、欠缴土地价款、纳税信用失信、侵占或挪用购房人交纳的相关税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或不配合甚至阻挠解决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的,按照以下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一)县人民政府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暂缓办理该单位申报的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规划、用地、建设、企业登记、开发资质年审、销(预)售许可、自有物业登记发证等手续,暂停批准其新的建设项目。

(二)县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仍在从事经营开发的企业及其投资或注册相关的母(子)公司列入行业主管部门的“失信企业”名单。若企业因经营不善而丧失履行义务能力、怠于履行义务或已吊销的,要将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列入“失信人员”建议名单。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部门信息后,将“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名单抄送发改、市场监管、银行、税务、法院、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司法等部门,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进行联合惩戒、查处和资产冻结,涉及刑事犯罪的要移送公安和司法部门处理。

(三)开发建设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追责问责。

十、其他。

(一)购房人在装修时形成违建或因“私搭乱建”导致建筑物用途、结构改变的,按规定整改到位后再办理登记。购房人个人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划的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在建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此类违法建筑应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为: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此类在建及已建成的违法建筑不能仅处罚款就给予办理建房手续,而不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二)处置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时,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中实施承诺制的要求,对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审批手续不全问题,由开发建设单位出具承诺书,并经属地政府审核后出具相关处理意见,督促开发建设单位限期完善手续,并启动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关于小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问题。个人购买小宗国有土地自建房转让的,如卖方已办理了两证(土地证、房产证),按正常手续办理转移登记;如房屋已竣工的卖方须先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如房屋未竣工,卖方须先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并完成项目总投资额的25%方可转让该宗地使用权,由申请人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对是否达到投资额的25%进行认定,并出具审计报告作为转移登记的要件。

 

附件3

双柏县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项目调查清理汇总表

序号

项目(小区)名称

乡(镇)、社区名称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名称

是否成立业委会

坐落

四至

土地证证号

土地面积 (平方米)

项目土地使用权性质及用途

是否办

理过房

产证

房屋

用途

幢数、户数

涉及问题类型

填报人、单位及联系方式

是否已解决

备注

 

 

 

 

1

 

 

 

 

 

 

 

 

 

 

 

 

 

 

 

 

 

 

附件4

双柏县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XX项目基本  情况表

 

一、小区名称

 

二、小区坐落

 

 

三、基本情况

 

 

 

 

 

 

 

 

 

 

 

四、问题类型

 

£1.缺乏申请主体;£2.缺少用地手续;£3.擅自改变土地用途;£4.缺少规划手续;£5.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6.缺少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7.人防工程建设不符合要求;£8欠缴土地出让价款或相关税费;£9.收费、处罚及技术规范标准;£10.分散登记时形成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11.项目跨宗地建设或界址不清;£12.已购住房的土地使用权被抵押或被司法查封;£13.拆迁安置房办理不动产登记;£14.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解危解困房、安居房等政策性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15.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16.其他

 

 

 

五、问匙描述及原因分析

 

 

 

 

六、涉及部门

 

 

 

 

 

七、类似小区

 

 

 

 

 

 

八、上报意见

经调查研究,以上为XX项目基本情况,现上报县化解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研究。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双柏县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XX项目县领导小组不动产登记办理意见

 

 

 

一、项目基本情况

XX县XX项目基本情况:

 

 

 

 

二、县领导小组提出初步实施意见

XX年XX月XX日,XX县领导小组召开XX项目会商研究,按

照双柏县《双柏县处理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登记工作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该项目初步实施意见如下:

存在问题1为XX,明确责任部门为XX,责任领导为XX,解决路径及措施为XX,解决时限为X;

存在问题2为XX,明确责任部门为XX,责任领导为X,解决路径及措施为XX,解决时限为XX;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三、县领导小组统一出具不动产登记办理意见

XX年XX月XX日,XX县领导小组再次对XX项目召开会商研

究,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划分,严格按照初步实施意见对缺少的要件手续进行完善,并向县领导小组出具书面处理意见(见附件)。

经研究,县领导小组同意为XX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具体要求如下:

1.明确由作为该项目不动产登记申请主体;

2.

3.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