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双柏县“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关于转发〈“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实施方案》总共分为8个部分,包括总体要求、目的意义、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组织领导、工作任务、方法步骤、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进一步增强转移支付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着力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水平,持续改善双柏县生态环境质量,努力推动双柏县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二、目的意义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结果关系到中央财政对县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提高生态补偿标准和增强保护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国家每年对列入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进行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并通过奖罚并重的政策对生态环境质量有所好转的县进行奖励,对生态环境质量明显变差的县进行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其中,生态环境明显变差和一般变差的县予以约谈并全额扣减转移支付,生态环境轻微变差的县扣减其当年转移支付增量),重在鼓励各县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三、工作目标
建立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机制,完成“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十四五”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指标包括技术指标和监管指标两部分。技术指标是林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县域生态红线保护面积、重点保护生物指数、植被覆盖指数、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土壤环境质量等。监管指标是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协调发展、城乡人居环境、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局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双柏县“十四五”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负责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局长李铭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业务骨干为办公室成员,负责本单位联络经办工作。
六、工作任务
12家县级部门和8个乡镇根据工作职责负责相应工作。
七、方法步骤
共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准备阶段,时间为2023年5月1日-5月30日。二是自查阶段,按年度开展,每年6月1日-10月25日。三是总结阶段,按年度开展,每年10月25日-次年3月30日。
八、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抓落实。二是明确目标抓落实。三是强化配合抓落实。四是保障资金抓落实。五是严格督查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