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双柏县2024—2025年经营主体壮大扶持奖励“九项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十四届县委第90次常委会会议、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柏县2024—2025年经营主体壮大扶持奖励“九项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落实省、州经济稳进提质增效各项措施,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切实增强经济活力,进一步推动我县经济稳进提质,巩固和增强经济稳中向好态势。结合双柏县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奖补范围
在双柏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重点批零住餐企业、具有建筑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农业林业龙头企业、外资、外贸进出口企业等。
二、奖补条件
(一)在双柏县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且依法诚信经营、无违纪违法行为的经营主体。
(二)年内新开业或新投产工业企业(包括年内由规模以下发展成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财务报表独立、在统计申报规定期间内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并经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县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审核,按程序报批后认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反馈结果为准)。
(三)年内新开业的或发展成为限额以上企业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至申报之月止达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主营业务收入至申报之月止达500万元以上,餐饮业、住宿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至申报之月止达200万元以上,经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县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审核,按程序报批后认定为限额以上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反馈结果为准)。
(四)年内新注册成立的资质等级建筑企业或引进入驻的资质等级建筑企业,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审核,按程序报批后认定为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反馈结果为准)。
(五)年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统计入库标准的重点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经县发展改革局、县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审核,按程序报批后认定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反馈结果为准)。
三、奖补政策
(一)规上工业发展奖励
1.升规奖励。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在州级一次性奖励(3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战略性新兴工业企业(新材料、新一代电子信息制造、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等),在州级一次性奖励(4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2.上台阶奖励。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在上年基数上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3.提质奖励。对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同比增速超过10%、20%、30%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对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10亿元以上并保持正增长的重点企业每年给予5万元扶持奖励。
(二)达限批零住餐企业发展奖励
1.达限奖励。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的商贸企业、服务业企业、个体(批发业企业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住宿、餐饮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在州级一次性奖励5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2万元、个体1万元奖励。
2.提质奖励。对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年内营业额同比增速超过15%、25%、35%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0.2万元、0.3万元、0.5万元奖励。
3.诚信奖励。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每年按上报产值、税收情况进行评选表彰奖励,颁发“XXX年度诚信经营名店”牌匾,鼓励广大消费者到“诚信经营名店”进行消费。
(三)建筑业发展奖励
1.资质晋升企业奖励。对资质晋升企业,首次晋升施工综合资质(包含总承包特级资质)、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贰级资质的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2.提质奖励。对年度建筑业总产值同比增长10%、20%、30%的建筑业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1.5万元奖励。
(四)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发展奖励
1.达限奖励。对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①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②装卸搬运和仓储业;③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④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⑧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按照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和500万元及以上的入库标准,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2.提质奖励。对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额同比增速超过10%、20%、30%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1.5万元奖励。
(五)龙头企业发展奖励
对年内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农业、林业龙头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对在年内“新三板”和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万元奖励。
(六)科技创新发展奖励
对年内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年内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年内新认定的创新创业及研究开发机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年内新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县财政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年内新认定省级、州级企业技术中心,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奖励。
(七)绿色发展奖励
对年内新评定的三叶级、四叶级、五叶级国家绿色饭店的限额以上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奖励;对年内通过州级能源审计的企业,县财政给予2万元奖励,通过州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县财政给予2万元奖励;对年内获评省级清洁生产合格企业,县财政给予2万元奖励,通过州级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县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
(八)引进外企奖励
年内在县内注册外企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
(九)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补助
1.工业统计规范化建设补助
(1)按每户每年1万元的考核标准,按季度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员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补助。
(2)对完成成长型中小企业监测工作的企业,县财政每户给予企业统计员0.1万元考核补助。
2.建筑业统计规范化建设补助
按每户每年1万元的考核标准,按季度对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统计员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补助。
3.商贸流通统计规范化建设补助
(1)对完成商贸流通市场监测、生活必需品监测、应急商品监测、物流非物流企业,县财政给予每户统计员0.2万元考核补助。
(2)按每户每年0.5万元的考核标准,按季度对限额以上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统计员统计监测工作进行考核补助。
4.重点服务业统计规范化建设
按照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和500万元及以上的入库标准,县财政分别给予统计员1万元、0.7万元和0.5万元考核补助。
四、约束指标
(一)企业当年发生一次1人以上(含1人)死亡、3人以上(含3人)受伤的安全事故的,或发生影响恶劣的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的不得列入扶持奖励范围。
(二)企业不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在当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列入扶持奖励范围。
(三)年度内发生逾期申报、逾期缴纳税款,谎报、瞒报等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被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列入扶持奖励范围。
(四)不服从工信商务、市场监管、统计、税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法监管,不诚信经营、不履行经营主体法定义务的不得列入扶持奖励范围。
五、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成立“九项政策措施”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朝刚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成 员:鲁泽胜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曹兴国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谢金明 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局长
牛泽华 县财政局局长
刘子金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谢佳君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罗兴福 县林草局局长
苏友仁 县应急局局长
张文琴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苏泽英 县统计局局长
王 馥 县投资促进局局长
杨 郁 县税务局局长
李 铭 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局长
扶持奖励政策的兑现工作由县工信商务科技局统一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按法定职责分块负责,并提出扶持奖励建议名单和金额,由县工信商务科技局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扶持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统一拨付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兑现。各项指标数据以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约束指标由县发展改革局、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县应急局、县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六、相关扶持政策由县工信商务科技局负责解释。
七、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