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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双柏县房地产去库存十二条措施》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4-1126001 公文目录: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26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发文日期:

《双柏县房地产去库存十二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经十八届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同意,于2024年11月21日印发实施。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措施,现就出台背景和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云南省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动双柏县商品房供需平衡,实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对房地产集中攻坚去库存的安排部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实际,草拟了《双柏县房地产去库存十二条措施》,其间经多次征求涉及部门、房地产企业及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印发。

二、措施的主要内容

本《措施》共12条,从推动商品房住房去库存、支持住房刚性和改善性需求、解决落户、入学难题,优化税收政策,强化部门服务,营造优良市场环境等方面切实减轻群众购房负担,增强群众购房意愿,激发双柏县房地产消费市场活力。

(一)实施“财政+企业”双驱动补贴政策。由政府和房地产企业共同建立双柏县商品房房源超市,即日起在双柏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商铺)的,由县财政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补贴,此次补贴双柏县突破了首套住房和房屋面积的限制,政策普惠至每一户购房户;购房时二孩家庭给予每套0.5万元补贴,三孩家庭给予1万元补贴,二孩、三孩家庭认定应符合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国家生育政策,是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切实减轻多孩家庭负担的有力举措;在“房源超市”购买新建商品房(商铺)的,房地产企业承诺给予预售申报购房总价2%的优惠。

(二)实施地质灾害搬迁安置补助政策。纳入自然资源部核准的云南省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库(2024—2026)中的双柏县辖区内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在县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除享受中央和省州县规定的补助外,按要求拆除地质灾害隐患点房屋的,县级财政再给予每户3万元购房补贴。目的是通过此次去库存解决一批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至今未安置对象的安置问题。

(三)实施团购优惠政策。各机关、事业单位、村社区、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在双柏县同一房地产企业一次性团购5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地产企业承诺给予每套不少于购房总价3%的优惠。该条同样作为企业让利最直接的体现之一,条款中有团购优惠不低于总价3%的优惠,但实际开发企业的让利幅度要更大。

(四)实施人才购房补贴政策。贯彻落实《双柏县加快推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全职引进的青年人才,工作满2年的,按照硕士2.4万元、博士3.6万元标准由县财政一次性发放生活安居补助;结婚生子且在双柏落户购房的,再给予一次性2.8万元的购房补助。支持“高层次人才”在双购房,符合条件的开户即可申请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受缴存时间、账户余额限制,享受我县缴存职工同等贷款政策。实施该措施目的是解决我县各类人才的住房问题,提供住房保障支撑,让人才安心工作、潜心科研、放心创业。

以上第一、二、三、四条政策可叠加享受补贴,每套住房县级财政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双柏县针对财政补贴,即将出台《双柏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让《措施》更具有实操性。

(五)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一是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双柏县内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双柏县重新购买五证齐全的新建商品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按照《关于延期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8号)执行。二是从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如国家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该条款是税务部门对税收政策的优化、便民举措。

(六)构建供需联动服务保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房地产去库存的重要意义,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积极主动服务企业,广泛宣传好国家和省州县关于促进房地产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释放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充分调动各类群体购房意愿,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该条措施主要是考虑刚需群众需求,在各房地产企业推出全部可售房源后,鼓励开发企业再推出一批特价房源进入“房源超市”,做到供需两端无缝衔接,惠企利民。

(七)实施“买房即落户、落户可入学”政策。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凭借《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和购房全款发票可申请落户、入学。公安机关和属地村(社区)应做好购房群众户口接收和服务管理工作,做到买房即落户,新建商品住房购房人落户后,其子女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的由教育部门按实际居住地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学。该措施将切实解决好购房群体落户和入学的问题。

(八)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优势。单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70万元,双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100万元,5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10%;二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三孩及以上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上浮30%,5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可再上浮10%。异地缴存职工购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享受我县缴存职工同等贷款政策。将严格执行现有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全面满足购房人公积金贷款需求,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双柏县购房的,可享受双柏县缴存职工同等贷款政策。

(九)放宽预售资金提取限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上月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拖欠投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允许提取监管账户里的全部资金用于本地在建项目建设。排查认定的涉险房地产项目除外。此条主要考虑支持双柏县在建房地产项目将资金集中用在项目建设上,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十)全面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辖、民生优先、群众办证与追缴企业税费相分离、依法登记与部门监管相分离的原则,分类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对历史遗留产权办证问题,可经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认定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产权清晰的前提下实行容缺办理;推动测绘、验收、缴税和不动产登记流程整合,鼓励有条件的新开发项目推行“交房即交证”,逐步实现新建商品住房交房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尽快出台县级层面的地下车位不动产权办理指导意见。同时,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要求,支持买卖双方自愿选择使用“带押过户”服务,积极探索和开展“带押过户”贷款试点工作。该条旨在分类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出台县级层面的地下车位不动产权办理指导意见,实现交房即交证。

(十一)合理配置建筑物停车位指标。严格执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楚雄州因城施策灵活执行城市建设项目机动车泊位配比指标的意见》,科学分析并完善车位配建计划,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比按如下配置:每套(户)面积超过240(含240)平方米的,按每套(户)不低于2个配建;每套(户)建筑面积小于240平方米的,如配套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库的,地上车位按照地上建筑面积每百平方米不低于1个配建,地下车位按照地上建筑面积每百平方米不低于0.85个配建;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套(户)数占比超过总套(户)数50%以上的,总车位可按照地上建筑面积每百平方米不低于0.5个配建,保障性住房、康养(旅居)地产车位可按照地上建筑面积每百平方米不低于0.5个配建。该条是小区停车位规划指标配建利好政策,根据不同小区需求,合理搭配停车位配建指标,为群众打造更多的“好房子”,提升市民的居住品质。

(十二)强化房地产风险处置和管控。充分发挥联动机制作用,切实维护好购房群众利益,强化对房地产市场引导和监管,规范房地产行业秩序,严厉打击哄抬价格、恶意炒作、非法集资、无证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让政策切实惠及群众。为最大程度保障购房群众利益,在政策执行期间,双柏县将对房屋价格进行适当干预,即要求各开发企业在售楼部一次性一房一价表公示可售未售房源供群众选择,不允许企业随意涨价、捂盘惜售,在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将会加大对房源公示情况的检查,同时购房群众也可以对开发企业不诚信经营行为进行举报。

本措施自2024年11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解释工作由双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原文: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房地产去库存十二条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