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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双柏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11532322015171363F-/2025-0531001 公文目录: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文章来源: 文  号: 发文日期:2025年05月31日

一、立法背景情况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民生大事,是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基础条件之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纪委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决策部署,巩固拓展农村人畜饮水通管不通水专项治理成效,扎实解决好群众身边饮水方面存在的“急难愁盼”问题,确保群众“有水喝”“喝好水”,切实增强群众饮水安全“获得感”“幸福感”。结合《楚雄州农村人畜饮水通管不通水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根据双柏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现状,形成了《双柏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显得尤为必要。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8章51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包括《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明确水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实行分级指导、分级承担、分级监督管理,并明晰农村饮水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成立用水合作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计量收费、维修养护、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不断提高供水保证率。

第二章 工程管护范围、权限、方式、内容和职责。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范围是指国家投资、地方政府投资、企业投资为主的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囊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含乡镇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其它建设项目供水工程等。管护权限基于“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明晰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社区)、村民小组、农户的管护权限。管护方式方面按照“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适当补助”的原则,采取公司运作、出让经营权、租赁承包、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将所有权、经营权等适当进行分离,实行多种形式进行管理。管护内容包括水质的定期消毒和检测,水费的收取和支出,自然灾害、损毁设施维修,水源保护设施及取水池、蓄水池、提水站、输水管道、管网、水处理设施、水窖、管理房、检查井、闸阀、输水配电设备等设施的管护。管护职责执行“三个责任”、“三项制度”,明确县人民政府、发改、财政、水务、卫健、住建、环保、公安、审计、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社区)、村民小组、农户及供水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工程运行管理。要求各级工程运行管理主体按照各类农村饮水工程设施的管护标准和范围,及时建立健全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岗位责任、运行操作、交接班、维护保养、水费收缴等运行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巡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水源、水质管理。主要对农村供水水源配置、供水水源保护和水质安全保障作了相应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供水水源污染、加强水质监测,并且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县卫生健康局等单位要加强协作,共享农村供水工程以及水质监测有关信息,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确保供水水质。

第五章 供水管理。遵循“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用水户须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不得盗用或随意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运行管理主体要采取措施确保供水安全稳定,并对用水户取用水登记造册,按规定合理制定供水计划并向用水户征收水费。

第六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主要通过实行收费到户、收费到村的模式,对农村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作了相应规定,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千吨万人供水工程、乡镇集中供水及覆盖区域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价统一执行,由运行管理单位直接收取到户或到村组。二是其余千人以下农村集中供水、分散供水水费收缴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实行“一事一议”、“村规民约”收费到户和收费到村两种模式,村、组一级运行管理单位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饮水工程的运行管护,结余部分交由村、组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对供水管理人员违反禁止行为的有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同时,明确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供水单位、工程管护主体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管理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原文: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