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2 指挥部职责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3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系统建设
3.1.2 灾害普查
3.1.3 信息共享
3.2 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发布途径
3.2.1 气象灾害预警级别
3.2.2 发布规定
3.2.3 发布途径
3.3 应急准备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4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及启动
4.2 信息报告
4.3 应急响应
4.4 现场处置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6 信息公布和报道
4.7 应急终止或解除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5.2 调查评估
5.3 征用补偿
5.4 灾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交通保障
6.2 物资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队伍保障
6.4 资金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 预案修订与完善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发布实施日期
8 附则
8.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1.1 Ⅰ级预警
8.1.2 Ⅱ级预警
8.1.3 Ⅲ级预警
8.1.4 Ⅳ级预警
8.2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表
8.3 多种灾害预警
8.4 名词术语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与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云南省气象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楚雄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暴雨(雪)、寒潮、干旱、高温、霜冻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山洪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能力。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坚持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建立协调配合和资源共享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强化军地协同、社会联动,充分依靠和发挥驻双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应对气象灾害中的作用,在紧急情况下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完成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县人民政府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气象局局长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气象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任由县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畜牧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县烟草专卖局(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县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2 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研究解决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各乡镇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指挥部的指挥和指令;具体协调处理应对气象灾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组研究会商,分析灾情发展趋势并进行影响评估,为指挥部提供适时的决策依据;负责灾情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有关防御指南;开展气象灾害综合分析和评估,为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实施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灾情需要,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制定应急抢险项目建设规划,争取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协调救援所需的成品油、电力等物资,调控抢险救灾重要物资和灾区生活必需品价格。
县经信局:负责协调救援物资的生产和调运;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信息的发布,负责人工增雨防雹和气象灾害应急的无线电保障;保障灾区肉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配合县发改局等部门做好市场价格稳定工作,整顿市场秩序,确保市场稳定。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学校进行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根据避险需要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校人员安全。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组织公安、消防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灾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工作;救灾物资紧急调用;核查上报灾情;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向上级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县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做好暴雨、干旱等天气条件下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会同县气象局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做好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尽可能控制灾害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等影响;指导灾区消除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
县住建局:负责灾后重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市政设施正常运行;协助编制受灾村镇恢复重建规划;负责监督和指导有关单位在危险建筑物附近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
县交运局:负责组织抢修被毁的道路交通设施,组织做好道路除雪除冰工作;负责向被困在公路上的车辆及人员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负责协助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公路应急救援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农作物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作物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农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农民开展生产自救恢复工作。
县畜牧局:负责制定和实施畜牧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和掌握畜牧业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农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县林业局:负责制定和实施林木及林业设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和掌握林业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森林及林业设施进行评估和恢复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县水务局:负责制定和实施水利设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和干旱情况的收集、评估;指导督促供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督促指导乡镇完成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和农村供水设施修复,满足城乡群众生产生活用水需求。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和气象灾害防御、自救互救有关知识的宣传;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旅游系统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对因灾滞留在景区内的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救援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灾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特别加强对水电、矿山、尾矿坝等重要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
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参加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协调地方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的社会治安。
县供电公司:负责灾区的应急供电和灾后电力设施的恢复工作。
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负责及时向公众传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对受损通信设施和线路进行抢修和恢复,保障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
县烟草专卖局(公司):负责协调全县烟草方面的人工增雨防雹和相关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3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系统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建设的投入,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衍生、次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3.1.2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依托各乡镇建立以社区、村委会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1.3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气象部门提供有关水情、灾情、险情等监测信息。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2 预警级别、发布途径
3.2.1 气象灾害预警级别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4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3.2.2 发布规定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3.2.3 发布途径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有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对发布的Ⅰ级、Ⅱ级气象灾害预警,由有关主管部门协调电视台、广播、通信运营商,根据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电视台、广播1小时内、通信运营商30分钟内(全网或分区域)向公众用户发送预警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畅通边远地区预警信息发布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应急准备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确定紧急避难场所,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及启动
按气象灾害种类、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分别对应4个气象灾害预警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本县行政区域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时,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向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作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决定,根据处置需要,可作出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的决定。启动、变更、终止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宣布启动、变更、终止应急响应命令。启动、变更、终止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副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宣布启动、变更、终止应急响应命令。
当气象灾害达到预警标准时,按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命令,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预警信息以专报的形式发送到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及受影响乡镇按照职责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当同时发生2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2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2 信息报告
气象灾害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汇总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及造成的损失等灾害信息,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相关要求上报信息,跟踪掌握灾情动态,续报受灾情况。
4.3 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有关预案和职责分工,指导、协助受影响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各项防灾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地区、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或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环境事件,引发城市内涝、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涉及农业生产事件等情况时,民政、防汛抗旱指挥部、国土、林业、卫生、环保、住建、安监、农业等部门,按气象灾害的发生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交运以及烟草、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县级新闻宣传、教育、保险监管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驻双部队、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4.4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等。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形成群策群防群控队伍体系;邻近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志愿援助服务活动。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6 信息公布和报道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灾中或灾后的灾害评估,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灾害救援情况等。
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报道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必须是来源于统一发布的信息。
4.7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宣布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县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响应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灾情由县民政局进行核定并汇总。
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县人民政府。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交通保障
通信部门应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6.2 物资与装备保障
各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的协调和调运工作。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农业、林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林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6.3 技术储备与队伍保障
气象部门组织有关业务、科研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队伍建设。灾害应急队伍的主要任务是接收和传达预警信息,收集并向有关方面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做好气象灾害防范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参与本社区、村镇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的制订以及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工作。
6.4 资金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县财政对达到《双柏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相关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安排相应救灾资金。
7 预案管理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人民政府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不按法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处理。
7.2 预案修定和完善
本预案是县政府指导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预案,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双柏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7.4 发布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8.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1.1 Ⅰ级预警
暴雨:过去24小时1个或1个以上乡镇出现日雨量超过140毫米以上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20毫米以上降雨。
暴雪:过去24小时1个或1个以上乡镇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干旱:7个或7个以上乡镇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其中至少3个乡镇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或者正在持续。
霜冻:过去24小时1个或1个以上乡镇已出现最低气温降至零下5℃以下的霜冻天气。
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本县处置能力,需要由州人民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2 Ⅱ级预警
暴雨:过去24小时1个或1个以上乡镇出现日雨量超过13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雨。
暴雪:过去24小时6个或6个以上乡镇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
寒潮:预计未来24小时2个或2个以上乡镇日平均气温将下降12℃以上且最低气温降至零下1℃以下。
干旱:6个或6个以上乡镇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其中至少2个乡镇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或者正在持续。
霜冻:过去24小时1个或1个以上乡镇已出现最低气温降至零下3℃以下的霜冻天气。
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3 Ⅲ级预警
暴雨:过去24小时1个或1个以上乡镇出现日雨量超过120毫米的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雨。
暴雪:过去24小时4个或4个以上乡镇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
寒潮:预计未来24小时2个或2个以上乡镇日平均气温将下降10℃以上且最低气温降至零下1℃以下。
干旱:4个或4个以上乡镇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其中至少2个乡镇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或者正在持续。
高温:过去48小时3个或3个以上乡镇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40℃及以上,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40℃及以上高温天气。
霜冻:过去24小时3个或3个以上乡镇已出现最低气温降至零下1℃以下的霜冻天气。
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4 Ⅳ级预警
暴雨:过去24小时1个或1个以上乡镇出现日雨量超过10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20毫米以上的降雨。
寒潮:预计未来24小时2个或2个以上乡镇日平均气温将下降8℃以上且大部地区最低气温降至零下1℃以下。
干旱:2个或2个以上乡镇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其中至少1个以上乡镇出现气象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或者正在持续。
高温:过去48小时3个或3个以上乡镇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37℃及以上高温天气。
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8.2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表
备注:预警标准涉及有关数据应以双柏县气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8.3 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况进行预警。
若发生其他造成重大损失的气象灾害或衍生气象灾害,启动相应气象灾害预警级别。
8.4 名词术语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30毫米以上、24小时降雨量50毫米或以上的降雨。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其中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大于等于100毫米小于250毫米的为大暴雨,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大于等于250毫米的为特大暴雨。
暴雪:降雪强度和量均相当大的雪,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其标准为24小时内纯降雪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纯降雪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
寒潮:极地或寒带的冷空气大规模向中低纬度地区的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高温: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霜冻:土壤表面或植物表面温度降到0℃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乃至死亡的气象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