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安 罚决字[2024]第003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李X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9年6月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双柏县安龙堡乡青香树村委会坡代村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负责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9月,未经得林权所有人同意,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在山林权属双柏县安龙堡乡青香树村委会坡代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村子四周山(X3497920.392,Y2687116.584),开挖临时生产道路。经林业工程师现场勘验、检测,违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496.21㎡,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开挖临时生产道路导致林地轻度损毁。其行为属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图片、林权类材料复印件、检测结论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双柏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实施方案》第三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费用标准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5年1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商品林地恢复植被费用一倍1496.21㎡×10元/㎡的罚款:14962.1元(大写:壹万肆仟玖佰陆拾贰元壹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双柏县财政局扫码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11月19日
第一联 附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安 罚决字[2024]第003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李X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9年6月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双柏县安龙堡乡青香树村委会坡代村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负责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9月,未经得林权所有人同意,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在山林权属双柏县安龙堡乡青香树村委会坡代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村子四周山(X3497920.392,Y2687116.584),开挖临时生产道路。经林业工程师现场勘验、检测,违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496.21㎡,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开挖临时生产道路导致林地轻度损毁。其行为属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图片、林权类材料复印件、检测结论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双柏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实施方案》第三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费用标准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5年1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商品林地恢复植被费用一倍1496.21㎡×10元/㎡的罚款:14962.1元(大写:壹万肆仟玖佰陆拾贰元壹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双柏县财政局扫码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11月19日
第二联 交被处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