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李** 性别: 男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滥伐林木的行为,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5年3月23日在山林权属自家所有的双柏县爱尼山乡六合村委会六合街村民小组苏家老祖坟山上,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其行为属滥伐林木。经林业工程师对滥伐林木现场遗留的伐桩检尺鉴定,你滥伐的林木为云南松、油松(油杉),共砍伐12株,其中云南松8棵,沙松(油杉)4棵,合计立木蓄积为15.546立方米,折合木材材积9.3276立方米。经双柏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涉案木材价格进行认定,涉案林木价格为2798.28元(大写:贰千柒佰玖拾捌元贰角捌分)。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李荣昌的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伐桩检尺记录、指认的图片、林权证复印件、林业工程师出具的木材鉴定意见书、双柏县发展和改革局木材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为证。 2025年 6月 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双(爱)罚告字[2025]002号),《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双(爱)罚权告字[2025]002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R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滥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对当事人处罚有(R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滥伐林木,情节严重: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10立方米以上不足2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以上不满1000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原地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12株×3倍)36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2798.28 元×4倍)11193.12元(大写:壹万壹仟壹佰零玖拾叁元壹角贰分)。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金库双柏县支库或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