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大庄) 林草罚决〔2025〕006号
被处罚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 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现住址: / 户籍地址: /
被处罚单位名称:江西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ACJ****
法定代表人: 袁* 职务:江西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单位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路南侧、华坚北路西侧恒科产业园*#标准厂房*层*#标准厂房
本机关对你单位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行为,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6月26日将案件以线索移送函的方式移交双柏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2025年7月4日双柏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回复案件线索核查情况说明:“无法认定为造成林地‘毁坏’”。双柏县大庄镇人民政府于2025 年 7 月 5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单位 在山林权属双柏县大庄镇普妈村委会小普妈村民小组立吉河山场、中村村民小组房子后山、者必力村民小组房子后山风景林、小波老丘山场和香芸箐山承建的晶科双柏大庄180MW光伏发电项目建安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标段Ⅰ项目时,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违法使用林地修建临时住房、蓄水池、施工便道及弃土场,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违法使用林地修建临时住房、蓄水池、施工便道及弃土场,在双柏县大庄镇普妈村委会小普妈村民小组立吉河山场修建(X:34479011,Y:2733297)临时住房1处和蓄水池(X:34478832,Y:2733254)1个、(X:34479230,Y:2733991)降坡平台1处、(X:34479910,Y:2734149)弃土场1块、(X:34478914,Y:2733315)施工便道1条,中村村民小组房子后山(X:34479031,Y:2730428;X:34478998,Y:273042;X:34478964,Y:2730387)修建施工便道3条,者必力村民小组房子后山风景林(X:34479143,Y:2730673)修建施工便道1条、小波老丘山场(X:34479114,Y:2730533)修建施工便道1条和香芸箐山场(X:34479067,Y:2730649)修建弃土场1个,经林业工程师现场进行勘测,违法使用的林地面积合计为34578㎡(折合51.867亩),重点商品林地面积21999㎡(折合32.999亩),一般商品林地面积12579㎡(折合18.868亩)。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4578㎡(折合51.867亩),其中:违法使用林地修建弃土场、降坡平台及施工便道导致林地轻微损毁34001㎡(折合51.002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地具备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条件。违法使用林地修建临时住房、蓄水池导致林地严重损毁577㎡(折合0.865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该行为属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占用林地的现场图片、林权类材料复印件、《晶科双柏大庄180MW光伏发电项目建安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标段Ⅰ分包合同》复印件、相关林地林权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林权证》复印件、林业工程师出具的林地检测结论书等证据为证。 2025 年 7 月8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双(大庄)林草罚告〔2025〕006号]、《 行政处罚听证权告知书》[双(大庄) 林草罚听权告〔2025〕006号], 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2025 年 7 月 10日 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一.关于责任划分的事宜: 我司系晶科双柏大庄180MW光伏发电项目的施工劳务方,根据项目分工,土地审批手续等相关事宜均由业主方晶科电力有限公司负责办理。因此,对于告知书中提及的部分土地手续未及时办理和审批的问题,我司不具备相应责任,不应承担该事项的处罚责任。此外,关于违法使用林地修建弃土场一事,我司是按照总承包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的指令,在其指定位置实施弃土作业。二.关于整改落实情况:在接到贵政府相关部门的整改要求后,我司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对涉及地块开展植被恢复作业。截至目前,植被恢复工作已完成约90%,后续将加快推进剩余工作,确保整改到位。三.关于处罚事宜的恳请:我司作为民营企业,经营压力较大,实在难以承担巨额罚款。恳请贵政府结合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减免部分罚款,我司将以此为戒,严格规范后续施工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作为晶科双柏大庄180MW光伏发电项目建安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标段Ⅰ项目的实际施工方,在双柏县大庄镇大庄镇普妈村委会小普妈村民小组立吉河山场、中村村民小组房子后山、者必力村民小组房子后山风景林、小波老丘山场和香芸箐山修建临时住房、蓄水池、施工便道、降坡平台及弃土场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使用林地的行为属你单位施工造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罚款是依据法律、法规及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文件双林规〔2024〕1号《双柏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实施方案》所做的处罚。故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的规定, 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 属初次违法主动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在使用部分林地上已种植树木恢复植被、减少危害 , 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根据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文件《双柏县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实施方案》(双林规〔2024〕1号)第三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费用标准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2025年8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轻微损毁商品林地恢复植被费用(34001㎡×10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34001㎡×10元/㎡)两倍罚款1360040.00元;处严重损毁商品林地恢复植被费用(577㎡×10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577㎡×20元/㎡)两倍罚款34620.00元,共计:139466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 https://xzfy.moj.gov.cn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大庄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