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 (石咢)罚决〔2025〕02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李X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石咢嘉镇新厂村委会
户籍地址: 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石咢嘉镇新厂村委会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未经批准,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导致林地损毁的 行为,于2025 年 3 月 25 日 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5年3月17日8时许,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到双柏县石咢嘉镇新厂村委会弯腰树村(大松树凹子)耕地内烧灰积肥,由于风大对火源管理不善,导致火蔓延到弯腰树(大松树凹子)山林内造成森林火灾。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过火面积为19.35亩,属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导致林地损毁。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导致林地损毁现场图片、林权证材料复印件及林业工程师出具的林地检测结论书等证据为证。 2025 年 4 月 3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双 (石咢)罚权告〔2025〕02号), 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R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未经批准,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导致林地损毁的 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对当事人处罚有(R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更新造林(期限至2025年5月10日);
2.并处罚款2200元(大写:贰仟贰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金库双柏县支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