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项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按程序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