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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兴路停车场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试行价格标准及有关事项的批复

索引号:fgj-/2024-0130001 公文目录:价格与收费 成文日期: 文章来源: 文  号: 发文日期:2024年01月30日

双柏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东兴路停车场停车

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试行价格标准

及有关事项的批复

双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提交的《双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请求同意双柏县福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东兴路停车场泊车位管理事项的请示》(双住建请〔2024〕1号)已收悉。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东兴路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停车收费时段(00:00-23:59)。收费标准参照《双柏县城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方案》(双政通〔2017〕52号)进行收费,即:停放时间首小时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不收费,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首小时(含1小时)按3元/车次收费;首小时后以30分钟为计费单元,每30分钟(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费)加收1元,每日收费每车累计收费不得超过12元。可通过包月或包年的方式收取停车服务费,费用双方协商确定。

二、其他相关政策

国家机关对外开放的附设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一律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非办事人员和非工作时间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政府财政性资金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参照《双柏县城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方案》(双政通〔2017〕52号)按区域划分的收费标准执行,或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为上限适当下调后执行。

收费时段可按停车设施的实际情况灵活制定(国家机关对开放的附设停车设施需按政策规定扣减法定工作时间;国家机关对外开放的附设停车设施,对本单位职工上班期间的工作时间内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应体现公益性确定一定时段的免费期。

三、收费减免措施

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市场监管执法、执勤车辆等免收临时停车停放服务收费费。严格执行《双柏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落实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双发改发〔2023〕4号)规定,对新能源汽车2小时内(含2小时)免收停车服务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按省州政策实行市场调节价,正常充换电期间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四、严格做好收费公示

按照省政策规定公示期不得少于一个月,本试行自2024年1月29日起试行,试行期间若有国家、省州县政策调整,按照政策规定重新到县发展改革局审批,试行价格不再执行。同时,完善和维护好收费公示栏,公示栏需公示监督电话:12315、12345、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双柏县福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投诉咨询电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做好咨询服务。

五、严格收费管理

你单位要切实加强东兴路停车场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根据该收费标准和相关要求,会同双柏县福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职责、现场秩序维护等规章制度,同时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双柏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