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石咢嘉镇集镇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
石咢嘉镇人民政府:
《石咢嘉镇人民政府关于对石咢嘉镇集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改革调整的请示》(〔2024〕22号)收悉。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规定,《楚雄州提升人居环境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集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指导意见》(楚人居办〔2017〕16)文件精神,按照政府制定价格相关程序和要求,于2024年4月2日组织召开了价格听证会,经研究,现将有关集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对象
石咢嘉镇政府集镇(专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营业性场所、个体工商户、居民等。
二、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注 |
一、居民户 |
元/户·年 |
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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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企业单位在职人员(含临时工) |
元/人·年 |
120.00 |
学校在校学生免收 |
三、餐饮、副食加工及其他加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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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以内 |
元/月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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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以上 |
元/月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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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休闲娱乐业(歌舞厅、桌球、茶室、酒水吧、网吧、游戏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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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以下(含30㎡) |
元/月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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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以上50㎡以内 |
元/月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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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以上 |
元/月 |
6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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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宿业、宾馆、旅社、招待所 |
元/间·月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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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批发、零售其他服务业等)批发、零售业、其他服务业(服装、副食、百货、诊所药房、美容美发、按摩、停车场、金融、保险、通讯营业厅、洗衣店、沐浴场所、建材五金、陶瓷、废品收购、日杂、木器、加工、制造、修理、电站、烟草、驻镇单位等)凡属于商业、服务行业的垃圾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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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门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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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以下(含25㎡) |
元/月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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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至50㎡以内 |
元/月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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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100㎡以内 |
元/月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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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以上 |
元/月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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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嘉盛小区内街天摊位 |
元/街天·摊位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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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产品交易市场 |
元/年 |
1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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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油站、客运站 |
元/年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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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医疗机构、卫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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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部床位 |
元/月·个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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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护理部 |
元/年·个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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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临时场所收费标准参照相关同类场所收费标准执行或协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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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商铺、住房均为一家人所为,则按商铺面积收取,若商铺、住户不是同一家人,则分别按商铺面积和街道住户标准收取,一家人同时拥有几间商铺的,收取标准按累加面积计算,若一家人同时经营商铺、旅店、歌舞厅、餐馆等则按相关标准分别计收垃圾清运费。同一户经营户在同一栋房内经营多种行业的,按照收费标准最高的行业进行收取。 |
以上收费项目标准,应考虑到实际情况,特别是农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可适当调整降低收费标准。
三、相关要求
(一)坚持“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集镇(专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按照“居民付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方式筹集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运营维护资金。收费标准变动根据国家省州政策和镇实际情况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二)建立收运处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监管制度,制定合理收费标准,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上政府补贴和收取费用要能够基本补偿生活垃圾处理成本,保持正常运营。
(三)建立环境卫生长效机制,建立完善环境卫生保洁制度、监管制度,规范服务内容,严格服务标准,严禁只收费不服务现象发生。
(四)征收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要全额存入专户,不得截留、挪用,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结合政务公开等形式,向广大群众进行公示收费收入和支出情况,进一步取得居民的支持和理解。
(五)五保户、烈属、长期卧病在床和60岁以上独居老人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残疾人等其它特殊困难群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镇辖区内的村庄生活垃圾收费管理权限和程序
村庄(含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集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等群众组织拟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召开会议讨论,并向村民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村民的意见建议,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分析和梳理,制定出适合本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在收费前不少于10日在村委会和各村民小组公示栏或其他醒目位置向全体村民进行公示。
五、执行时间
石咢嘉镇集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收费前要在公示栏做好收费标准公示,同时公示12345、12315和镇政府投诉举报电话。
双柏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