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公益林划定涉及到村民老王家承包林地,政府是否需要与村民老王签订书面协议和并给予合理补偿?

索引号:lcj-/2023-1031007 公文目录:政策问答 发文日期:2023年10月31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八条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下列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一)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二)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三)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四)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六)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七)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八)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