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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情况及有关规定

索引号:lcj-/2024-0820003 公文目录:涉农补贴 发文日期:2024年08月20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林木种苗是生态文明建设和发展现代林业的坚实基础和支撑保障。近年来,双柏县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理念,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等有关法规办法,按照科学化、高标准、高质量的原则,持续做好林木良种基地项目建设和省级特色乡土树种保障性苗圃建设示范项目,积极组织申报认定林木良种,种苗产业和良种申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目前,双柏县域内具有云南松、旱冬瓜、栓皮栎、红椿、清香木、甜菜树及云百1号对叶百部、爱尼山1号姜黄八个省级林木良种和两个1095亩省级核桃定点采穗基地,省级批准建设的两个17000亩云南松采种基地,一个10000亩华山松采种基地,一个750亩国家麻疯树种质资源库云南备份库,10个省级特色乡土树种保障性苗圃基地。双柏县省级林木良种数量、基地建设和省级特色乡土树种保障性苗圃建设示范工作处于楚雄州领先水平。

至2024年7月,全县持有《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21户,育苗面积保持在500亩以上,存量苗木达36个品种,450万株以上。林木种苗产业正逐步发展成为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林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等林木种苗有关法规办法,生产、经营林草种子,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林草种子:指林草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枝、茎、苗、芽、叶、花等。

一、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必须按照有关法规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和妥善保存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档案(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有关责任人员、相关证书、技术标准、文件资料和生产、经营、使用记录等内容),保证林草种源和质量可追溯。没有建立健全种苗管理档案的,不得进行销售,并立即进行整改。

三、必须严格执行林草种子(籽)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检验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和标签“三证一签”制度以及《种苗购销合同》等相关手续,确保用种用苗合法合规。

四、从事林木良种(种籽)经营和草种生产经营的,必须取得省林草局核发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草良种执行“五证一签”制度(即: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检验证书、植物检疫证书、良种证、良种销售凭证和标签(绿色))以及《种苗购销合同》等相关手续,确保用种用苗合法合规。

五、未经过检疫、检验的林草种苗不得销售,用苗单位不得使用“无证、无签”的林草种苗。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劣林草种苗。严禁无证、无签和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林草种苗进行造林种草。禁止侵犯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林草种子(种苗)。

六、严格落实林草种苗“四定三清楚”管理措施,做到定点育苗、定点采穗、定单生产、定向供应,品种清楚、种源清楚、苗木销售去向清楚,保证林草种子种源、质量可追溯。应依法依规培育数量充足、质量优良、品种对路、结构合理的林草种苗。

七、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体,严禁违法、违规采挖、移植野生植物。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和未经审批的林地上开展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八、禁止销售假、劣林木种子,坚决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子等违法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0878-7711904,7712371

传真:0878-7721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