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 林草罚决〔2025〕1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李** 性别:男 出生 日期: 1960年6月10日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个体工商户
现住址:双柏县爱尼山乡海资底社区居委会
户籍地址:双柏县爱尼山乡力丫村委会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
本机关对你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案行为,于2025年3 月24 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2024年1月12日以给自己生病的妻子做药为由,向李中朝通过微信支付410元人民币购买果子狸死体1只,冷藏在家中冰柜内备用。2024年6月18日,你在自家秧田地头耕地内捡拾黑颈长尾雉死体1只,开剥处理后带回家中冰柜内冷藏,准备自己食用。经双柏县公安局侦查查明李忠元没有实施狩猎黑颈长尾雉行为。经委托的
云南聚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忠元购买的果子狸,属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经济价值:一只1200.00元。李忠元购买果子狸的行为属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双柏县公安局随案移交的刑事侦查当事人李忠元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称重记录、称重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询问笔录。李忠元的身份证、询问笔录、鉴定意见告知书等证据为证。2025 年 4 月 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双 林草罚先告〔2025〕1号), 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于 年 月 日 向本机关提出□陈述 申辩□听证要求。你辩称: ,本机认为, ,故你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的规定, 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调查, 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云南省自由裁量权》34项:情节轻微,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价值不足5000.00元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果子狸死体1只,没收黑颈长尾雉死体1只。
2、并处果子狸经济价值(1200.00元×1.5倍)1800.00元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到指定银行国家金库双柏县支库(账号: )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 https://xzfy.moj.gov.cn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 向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印章)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