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林) 罚决〔2025〕4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李X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65年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工作单位:
现住址:楚雄市XX路XX小区2幢1单元601室 户籍地址:楚雄市XX路XX小区2幢1单元601室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违法开垦林地的行为,于2025 年 6 月15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3年3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在山林权属自家所有的双柏县爱尼山乡把租村委会三江口大沙坝(横坐标:751839.382 ,纵坐标:2686774.511、图斑号327)(横坐标:751675.341,纵坐标:2686846.478、图斑号326)(横坐标:751786.466 ,纵坐标:2686968.187、图斑号325)三个地块违法开垦林地种植柑橘树。经林业工程师现场进行勘测,违法开垦的林地面积合计为23197.4平方米,折合34.796亩,其中省级公益林11810平方米(17.715亩),商品林11387.4(17.081亩),违法占用导致林地轻损毁。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开垦的林地现场图片、林权证复印件、双柏县国有林场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林业工程师出具的林地检测结论书等证据为证。2025 年 7 月 1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双林草 罚先告〔2025〕4号), 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 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R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违法开垦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在接受调查后主动对毁坏的林地进行植被恢复,对当事人处罚有(R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2025年10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