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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柏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sbx-/2022-0720016 公文目录:利企惠民政策 成文日期:2021年07月23日 文章来源: 文  号:双政办发〔2021〕32号 发文日期:2022年01月1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双柏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柏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云南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提出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的要求,适应残疾人的辅具个性化需求,提升辅助器具服务的针对性和灵活性,逐步实现由统购、统配向货币补助的服务模式转变,根据《云南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和《云南省辅助器具推广和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云南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有关残疾人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为总要求,坚持“以残疾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制度化的基本原则,按照标准化、个性化、专业化的工作思路,积极探索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工作模式,全面提升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水平,为实现残疾人与全县人民一道迈入小康社会提供健康保障。

二、试点目标

通过试点,积极探索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工作方法,以普通型、大众化辅助器具为主,重点解决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的辅助器具需求。

(一)健全辅助器具服务保障政策

进一步完善和制定政策,将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规范本地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对有需求的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补贴。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户。

(二)健全辅助器具服务体系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充分发挥残联、民政、卫生健康等系统和社会力量的作用,构建多元化的辅助器具服务网络,推广政府购买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大力推进社区辅助器具服务,发挥基层卫生专业人员、社区康复协调员、残疾人、社会组织、志愿者等作用,广泛开展辅助器具需求调查、信息咨询、转介、宣传等。

(三)提升辅助器具服务专业化水平

县残联系统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增强服务能力,拓展服务项目,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社区康复协调员人才培养及辅助器具知识培训。完善辅助器具服务标准、规范,加强评价、监督,全面推广辅助器具专业化、个性化适配服务。

三、补贴措施

(一)补贴对象

1.具有双柏县户籍,并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具有双柏县户籍,并持有具备云南省二级甲等及以上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结果的0-6岁疑似残疾儿童。

3.在双柏县就学残疾学生。

(二)辅助器具适配目录和补贴标准

1.辅助器具适配目录

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双柏县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明确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品种范围和补贴标准。县残联依据《补贴目录》,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进行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给予补贴。同时,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适时对《补贴目录》进行修订,适当增加服务品种、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

2.补贴标准

(1)残疾人适配《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价格在500元(含500元)以内的按最高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2)低保户残疾人,0—6岁残疾儿童适配《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按最高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实际价格低于最高补贴金额的按实际价格给予全额补贴。

(3)除以上(1)(2)两种对象外的其他残疾人适配《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按最高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实际价格低于最高补贴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的80%给予补贴。

(4)不按评估意见、超目录范围或未经评估自行购置辅助器具所发生的费用,不予补贴。

(5)已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辅助器具,按规定已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不得申请辅助器具补贴。

(6)对国内外捐赠的、国家专项下发的辅具实物,免费配发给符合相应条件且有需求的残疾人。

四、补贴程序

(一)申请。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持第三代《残疾人证》等有效证件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或县残联确定的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填写《双柏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申请(审批)表》,辅具适配补贴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先申请,审批后凭购买正式发票进行报销。乡镇残联或县残联确定的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申请人是否符合补贴资格等进行审查,县残联履行初步审批手续。初步审核批准补贴对象名字及相关信息,按规定要求进行公示。残联窗口工作人员做好宣传、解释相关政策、办理流程等服务。

(二)评估。初步申请通过的残疾人,县残联安排专业人员或机构组织评估,评估人员或机构根据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功能障碍、个人意愿、居家环境、融入社会等因素,出具辅助器具适配评估意见。其中:评估通过,结果建议辅助器具在《双柏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目录》范围的,县残联对补贴申请进行复核。准予补贴的,在《双柏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申请(审批)表》中载明补贴项目和补贴金额;不予补贴的,应载明理由。

(三)补贴。准予补贴的残疾人凭《双柏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申请(审批)表》评估意见,可在辅助器具补贴目录范围内自主选择购置辅助器具,并凭发票向县残联申请相应的经费补贴。也可向乡镇残联申报辅具需求,由乡镇残联汇总后,报县残联统一采购,所需辅助器具实际购买价格超出补贴部分金额由残疾人自行支付。

 五、辅助器具适配管理

(一)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在县残联信息网、政务公开栏上公布有关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信息、《补贴目录》和受助对象。并按规范要求建立适配台账和需求数据库。

(二)根据辅助器具的特点确定辅具的使用年限。在辅具配发周期(使用年限)内重复申请配发同种辅助器具的,原则上不予补助。对于有不同种类辅具需求的,多重残疾人申请享受辅助器具种类不得超过3种,其他类别残疾人不得超过2种。

(三)适配的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出现损坏无法维修或因残疾程度、类别等发生改变的,由残疾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残联批准后方可申请更换补贴。

(四)工伤及交通事故致残的残疾人,社会保险已赔付辅助器具的,在该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内,不列入适配补贴范围。

(五)项目受益残疾人对补贴适配的辅助器具要加强保管和合理使用,补贴适配的辅助器具不得出售、出租、转让。

(六)对在申请辅助器具适配中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给予追回已适配的辅助器具或补贴资金,并在3年内不予享受辅具补贴优惠政策;对于参与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协议机构,无条件取消合作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六、辅具适配经费使用与管理

(一)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经费主要由省州项目经费补助和县级财政自筹资金组成。预算年度内优先安排使用省州下达项目经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

(二)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情况接受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附件:1.双柏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

     2.双柏县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申请(审批)表

文章附件(点击下载):

  • 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