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双柏县“营商环境提质年”行动实施意见》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柏县“营商环境提质年”行动实施意见
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是应对严峻复杂形势、促进经济稳定恢复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力度,放出活力,管出公平公正,服出效率,紧紧围绕“聚焦减审批减材料,市场准入门槛不断放宽”、“聚焦规则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监管不断强化”、“聚焦减环节压时限,便民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聚焦完善政策制度,合法权益保护不断加力”等方面持续抓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继续针对制约经济发展的突出矛盾,在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加快改革步伐,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不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放宽市场准入,继续缩减负面清单,完善投资促进和保护、信息报告等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二、目标任务
围绕市场主体需求,聚焦转变政府职能,将近年来“放管服”改革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政策制度,并对标省内外先进水平,确立对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
(一)全面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是解放生产力、提升竞争力,是增强市场活力、稳定社会预期、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促进发展和就业的有效举措。制定专门行政法规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是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更大力度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破堵点、解难题。(责任单位:县级各部门、各乡镇)
(二)以更大举措服务实体经济。 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事项,实行项目单位编报材料,政府部门集中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集中反馈,加快项目落地。优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流程,实现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 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纳入线上平台,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则,在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各阶段,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避免重复测绘。(责任单位:县级各部门、各乡镇)
(三)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和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严禁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对市场主体和经营者个人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平等享受国家支持政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维权援助等机制。(责任单位:县级各部门、各乡镇)
(四)突出政务公开透明。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加大云南政务服务平台推广应用,利用大数据平台开展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加快推进电子证照互通互认、窗口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电、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若无法律法规等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责任单位:县级各部门、各乡镇)
三、重点突出、持续深化改革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一)进一步精简审批。各乡镇、各部门根据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受理审批,清单之外无审批;持续放宽市场准入,落实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进“证照分离”,压减企业开办和注销手续,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或注销时间;各部门要向社会公开企业开办涉及的证照、办税、银行开户、接入电力等的办理时限;无法定情形,严禁超时限办理。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大幅精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外的其他准入管理措施。进一步精简行政许可和审批,对确需保留的许可、证明等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严控新设行政许可,凡需新设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审查论证和批准。落实好将国家职业资格数量压减政策和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全部调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相关政策。(牵头单位:县政务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税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双柏县支行、双柏供电局,责任单位:县级各部门、各乡镇)
(二)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大幅放宽对服务业市场主体的资质、从业人员、经营场所等要求,围绕工程建设、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集中清理有关部门和地方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企业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取消对营利性医疗、教育等机构在证照办理、设备购置、人才聘用等方面不合理限制,落实对诊所设置、诊所执业实行备案管理,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着力“照后减证” ,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在保障安全卫生、不损害公共利益等条件下,坚持放管结合,合理设定流动摊贩经营场所。(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务服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级各部门、各乡镇)
(三)进一步减压减费促发展。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鼓励引导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生产设备、产品、车辆、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进行担保融资。加快推动劳动者入职体检结果互认,减轻求职者负担。整治物流领域不合理收费。进一步清理政府部门下属单位、商业银行、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涉企收费。(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政务服务局、人行双柏县支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级各部门、各乡镇)
(四)进一步促进公平竞争。清理纠正在行业准入、资质标准等方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歧视性或没有法律依据的差异性规定做法,一视同仁公正监管。强化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对因公共利益等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使企业受损的要依法补偿。(牵头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级各部门、各乡镇)
(五)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不动产一般登记、抵押登记办理时间全部压减至5个工作日内,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和主要涉税事项网上办理,简化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原则上不再设置审批环节。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群众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只需作出符合规定的承诺,不需提交任何证明。开展“一照多址”改革,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规范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流程,简化失业保险申领程序。梳理各类强制登报公告事项,研究推动予以取消或调整为网上免费公告。探索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许可证,实现“一证准营”。抓好“一部手机办事通”系列平台实名注册和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县政务服务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级各部门、各乡镇)
四、创新监管、优化服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任务,对当前激发市场活力、顶住下行压力有重要意义。
(一)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责任。各部门对其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已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强化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重点领域的监管,杜绝盲区。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级各部门、各乡镇)
(二)寓监管于服务。围绕服务企业发展,按全国统一的监管规则和标准执行,对与国家监管规则和标准不符的要清理规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级各部门、各乡镇)
(三)以公开透明促进公正监管。行政检查、行政执法要全程留痕,执法依据、结果原则上都要对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确保过惩相当。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失信事实、于法于规有据,做到轻重适度,不得随意增设或加重惩戒,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级各部门、各乡镇)
(四)创新监管方式。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涉企行政检查原则上都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推行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完善对新兴产业的包容审慎监管措施。推进“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落实联合惩戒、终身禁入等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级各部门、各乡镇)
五、有关要求
一要对标省内外先进做法,以改革促进营商环境明显改善。推广“一业一证”、“一企一证”、“证照联办”等创新举措,催生更多新兴市场主体,按市场规则运行。要按照守正创新的要求抓好工作,每个单位(部门)在年内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研究出台不少于两项的改革举措,报经县深改委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力争形成先进典型经验取得上级主管部门认可推广。
二要促进公平竞争,推进政府项目招投标市场化改革,规范中介服务,加大对信贷中增加企业融资成本“潜规则”的查处力度。
三要着力提升监管效能,放得开又管得住,进一步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推行综合监管、联合执法,对涉及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等领域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
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和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公用企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评比认证和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等,要依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