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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情况公示(2024)第09号

索引号:sbxrsj -/2024-0621001 公文目录:保险信息 成文日期: 文章来源: 文  号: 发文日期:2024年06月21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郄如平、方金学等11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郄如平,男,双柏县法脿中心学校职工。2024年4月3日下午,根据学校工作安排,郄如平驾驶私家车前往妥甸与施工单位办理《双柏县法脿中学学生舞台及疏散通道改造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相关材料途中,车辆行车至东泸线2937+600米处时,郄如平突发疾病,后发生交通事故,经双柏县人民医院120出诊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检,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郄如平(男,53岁)的死亡原因系冠心病发作导致急性心功障碍死亡。双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郄如平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其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拟视同工伤。

方金学,男,双柏县大麦地中心学校职工。2024年4月21日21时45分左右,方金学完成学生宿舍检查工作后,在回学校廉租房过程中下台阶时不慎滑倒受伤。经双柏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腰骶横突骨折(L3-L4)、右肘开放性损伤、创伤性右肘关节炎并肘关节僵硬。其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鲁生发,男,双柏县大麦地中心学校职工。2024年5月15日16时左右,鲁生发在双柏县大麦地中心学校中心幼儿园维修电路过程中,不慎从扶梯上跌落受伤。经双柏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多发性腰椎骨折。其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李存珍,女,泸西双盈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12月3日16时30分左右,李存珍在大庄镇柏子村村委会玉尺郎村浇筑水池铺盖保水的塑料薄膜时,不慎从水池顶部摔落受伤。经楚雄州中医院治疗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并不完全性截瘫、寰椎后弓骨折、枢椎椎体骨折、上肺挫伤、多发胸椎骨折、多发颈椎附件骨折、T1棘突骨折、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左侧颞顶部头皮血肿、颈部肌肉、软组织损伤、迟发性颅内、胸腹腔脏器破裂出血性可能症。其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施兴强,男,双柏县妥甸中心小学职工。2023年8月2日10时左右,施兴强在参加职工运动会与妥甸小学足球比赛过程中,与对方队员余某某相撞受伤。经双柏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第3、4肋骨骨折。其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习文金,男,双柏县国有林场职工。2024年4月27日18时50分左右,习文金按单位安排处理大窝铺山管护点生活用水管道的修复工作,在途经管护点旁边牛圈下方时,突遇大风,导致牛圈围墙上小蜜蜂箱被风吹落砸到其头部受伤。经双柏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头皮裂伤。其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李恩玉,男,甘肃玖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5月12日15时左右,李恩玉在青香树光伏电站项目大麦地26方阵电缆沟敷设电缆过程中,因拉电缆的接口卡扣断裂回弹,导致李恩玉两颗牙齿当场脱落,胸部及胳膊受伤。经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诊治诊断为:头部的损伤、口腔损伤、胸部软组织损伤、右手食指开放性损伤、左肩部软组织损伤、右上侧切牙、左上中切牙(12、21)外伤脱落、牙龈撕裂伤,右上中切牙(11)创伤松动。其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李奇,男,双柏县法脿镇人民政府职工。2024年4月9日9时40分左右,李奇按镇党委政府安排到法脿镇雨龙村委会李方村民小组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过程中,被落石击中左脚受伤。经双柏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足第1跖骨近端骨折脱位。其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袁朝军,男,双柏人才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职工。2024年4月26日上午7时左右,袁朝军驾驶消防车辆从爱尼山六合村委会前往海田山背后村民小组,计划开展防火宣传和农事用火监烧工作,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交通意外翻车受伤,经楚雄州中医医院治疗诊断为:胸椎损伤、右胸多发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其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赵尹全,男,中岷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11月24日下午18时30分左右,赵尹全在中岷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妥甸小学项目工地架柱子模板使用钉子固定过程中,钉锤不慎打飞钉子,钉子飞到左眼上导致左眼受伤。经楚雄州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眼球破裂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晶状体脱位、左眼玻璃体积血、左眼脉络膜脱离、左眼视网膜脱离。其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王兴荣,男,双柏县农业农村局职工。2024年5月8日10时40分左右,王兴荣在打扫单位办公楼道环境卫生过程中,不慎崴伤左脚脚踝。经双柏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外踝骨折、左踝关节扭伤。其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反映。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文昌路,邮编:675100,联系电话:0878—7711204。

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