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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双柏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索引号:sthjj -/2023-0710001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 成文日期:2023年07月10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发文日期:

双柏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2MA6NJNMU04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妥甸镇梅子箐

法定代表人:刘小文

双柏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3年3月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一)厂区场地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厂区粉料仓、停车区有粉尘堆积,运输车辆出入厂区时,有粉尘扬起造成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你公司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双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双罚告字〔2023〕1号)及2023年4月13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其中:对厂区场地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楚雄州双柏县妥甸镇兴贸路附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