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双罚字〔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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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付志雄
双柏汇科新能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22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双柏县石头光伏电站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
你公司“双柏县石头光伏电站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已建成并投入试运行。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五十五、核与辐射161输变电工程 其他(100千伏以下除外)”,双柏县石头光伏电站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4年2月6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双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双罚告字〔2024〕1号)及2024年2月6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玖拾捌万贰仟元整(¥982,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