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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双不罚字〔2024〕2号)

索引号:sthjj -/2024-0712002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 成文日期:2024年07月12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发文日期: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双不罚字〔2024〕2号

双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22015171646P

地址:双柏县城永兴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刘子金

双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柏县爱尼山乡生活垃圾热解处理站)涉嫌未批先建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4年3月1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建设的“双柏县爱尼山乡生活垃圾热解处理站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

双柏县爱尼山乡生活垃圾热解处理站项目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已停止建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双柏县爱尼山乡生活垃圾热解处理站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

鉴于你单位于2023年11月20日经自查发现项目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后同时自行停止建设,3月1日现场检查时,项目管理用房、过磅房的建设已完成,炉渣堆放场、改进二次燃烧室等工程还未开始建设,现场未发现有施工人员,没有施工器械,工程开挖部分已栽种绿植,项目建设区已围挡,现场无垃圾堆放,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可以免于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不予行政处罚;

(二)给予环保普法教育。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到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接受环保普法教育。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