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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双不罚字〔2022〕1号)

索引号:sthjj -/2024-0913001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 成文日期:2022年10月21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发文日期: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双不罚字〔2022〕1号

双柏县殡仪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2MA6N3FH047

地址:双柏县妥甸东城社区天生坝公墓

法定代表人:李祖兴

双柏县殡仪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2年9月5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执法人员对你殡仪馆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

你殡仪馆正在运行,排放污染物,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资料等证据为凭。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4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楚环双责改〔2022〕3号)责令你殡仪馆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殡仪馆积极整改并于2022年9月30日取得《排污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第三款00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不予行政处罚;

(二)给予环保普法教育。

四、不予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殡仪馆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到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接受环保普法学习教育。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殡仪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