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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罚字〔2021〕141号)

索引号:sthjj -/2024-0913002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 成文日期:2021年08月24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发文日期: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罚字〔2021〕141号

双柏中西医结合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2MA6K436R5Y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妥甸镇人民路5号

投资人:杜中平

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即投入使用;使用Ⅲ类射线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发现你院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即投入使用;

2.使用Ⅲ类射线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你院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有关材料等为证。

我局于2021年7月30日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1〕163号)告知你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院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期限内你院未要求听证,于2021年8月10日向我局提出陈述意见,请求免除经济处罚。经我局现场复查及审查,你院旧址已停止使用,决定对你院“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即投入使用”的行为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1〕163号)及2021年7月30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院没收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Ⅲ类射线装置(一台DR机)所产生的违法所得一万二千六百九十八元四角二分,并处一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院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