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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罚字〔2021〕50号)

索引号:sthjj -/2024-0913003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 成文日期:2021年06月02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发文日期: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罚字〔2021〕50号

双柏县丫口山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2MA6L3P2T18

地址:双柏县大庄镇大庄社区五组

法定代表人:陈万斌

厂区西面破碎口处煤矸石露天堆存;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废矿物油桶未存放在危险废物暂存间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厂区西面破碎口处煤矸石露天堆存;

(二)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三)废矿物油桶未存放在危险废物暂存间。

你厂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有关材料等为证。

我局于2021年5月24日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1〕62号)告知你广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期限内你厂未要求听证,于202年5月26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减轻或免除对你厂拟定的处罚。经我局审查,决定对你厂提出的请求意见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1〕62号)及2021年5月2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你厂厂区西面破碎口处露天堆存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一万元罚款。

(二)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你厂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一万元罚款。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决定对你厂废矿物油桶未存放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十万元罚款。

对你厂合计处十二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