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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罚字〔2021〕140号)

索引号:sthjj -/2024-0913004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 成文日期:2021年08月24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发文日期: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罚字〔2021〕140号

云南滇能楚雄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老虎山水电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2757196922R

地址:双柏县鄂嘉镇老虎山水电站

负责人:沈建华

你公司老虎山一级水电站将产生的废机油存放在检修车间内的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老虎山一级水电站将产生的废机油存放在检修车间

内。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有关材料等为证。

我局于2021年4月1日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1年4月3日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我局于2021年4月22日举行听证会。经我局审查,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主张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1〕9号)及2021年4月1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规定,对你公司将产生的废机油存放在检修车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十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