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不罚字〔2021〕3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楚雄销售分公司双柏双新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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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蒋雁飞
2021年1月27日,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楚雄州生态环境执法检查中,行政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的油泥等危险废物露天堆放,未按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有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20日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1〕6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1年5月21日向我局提交陈述意见请求免除经济处罚,2021年5月23日要求听证,我局于2021年6月7日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有关意见,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案件有关情况进行了复查。
经查,你(单位)已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建设了独立危险废物暂存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已全部移入危废暂存间,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已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有危险废物登记台账。复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经我局审查,你(单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主张事项予以采纳,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