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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罚字〔2021〕143号)

索引号:sthjj -/2024-0914002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 成文日期:2021年08月24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发文日期: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罚字〔2021〕143号

云南双柏县天蓬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20671385810

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小村社区小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张小新

养殖废水违法排放;养殖场医疗危险废物暂存间存在混堆现象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养殖废水违法排放;

(二)养殖场医疗危险废物暂存间存在混堆现象。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有关材料等为证。

我局于2021年7月30日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1〕16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年8月20日召开听证会。经我局审查,决定对你公司“养殖废水违法排放”的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1〕164号)及2021年7月30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养殖废水违法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十二万元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养殖场医疗危险废物暂存间存在混堆现象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十万元罚款。

综上,对你公司合计处二十二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