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不罚字〔2021〕1号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双柏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双柏县鄂嘉镇大湾电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255273687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继明
2021年1月29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省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下属的大湾电站于2016年8月12日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备案号为5323222016013(L),2019年8月11日到期至今未进行修编,备案已过期。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有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31日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1〕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期限内你(单位)未要求听证。
2021年4月2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称“你(单位)已积极整改,2021年3月1日修编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3月12日到双柏分局备案。并且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之规定,你(单位)于2016年8月12日编制了应急预案并备案,预案备案至今并未发生以上六种需要修编的情形,预案并不属于必须修编情况,请求免于处罚。”
经我局审查认为,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情况属实,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决定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