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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双罚字〔2024〕6号)

索引号:sthjj -/2024-0930001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30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发文日期: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双罚字〔2024〕6号

京江(双柏)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2MAC5PNLKX0

地址:楚雄州双柏县妥甸镇西城社区查姆大道43号

法定代表人:张鹏远

2024年7月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信佰箐光伏项目(一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信佰箐光伏项目(一期)”建设地点发生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23年10月27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双环许准〔2023〕13号)批复“信佰箐光伏项目(一期)”的建设地点位于楚雄州双柏县大庄镇大庄社区、各三郎村和洒利黑村,但实际建设地点为大庄镇木樟郎村委会小溪郎村海资山。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26日由你公司项目主管提供的京江(双柏)新能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张鹏远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信佰箐光伏项目(一期)项目主管殷艳岗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违法主体为京江(双柏)新能源有限公司;

2.2024年7月15日京江(双柏)新能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16日京江(双柏)新能源有限公司项目主管殷艳岗询问笔录、2024年7月16日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主管李俊熠询问笔录、《信佰箐光伏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双环许准〔2023〕13号)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地点发生变更,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主管李俊熠身份证复印件、双柏县绿色能源产业工作专班工作提醒函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未按要求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4.信佰箐光伏项目(一期)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信佰箐光伏项目(一期)结算单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该项目的实际投资额;

5.关于信佰箐光伏项目(一期)建设地点情况说明复印件、楚雄双柏信佰箐光伏项目(一期)开工令复印件、信佰箐光伏项目(一期)光伏并网调试申请单复印件,证明该项目处于调试阶段;

6.信佰箐光伏项目(一期)现场照片4张、京江(双柏)新能源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复印件等证据证明2023年你公司员工数量与经济承受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双罚告字〔2024〕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双罚告字〔2024〕5号)及2024年9月14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环评文件类别: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等级3。项目地点:信佰箐光伏项目(一期)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1。建设进程:经调查,信佰箐光伏项目(一期)工程建设进程为并网调试阶段;裁量等级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经调查,该项目于2023年11月25日开工建设,2023年12月27日主体工程建设完成,因此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等级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该项目于2024年7月8日经双柏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后,积极改正并加快该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的审批办理;属于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该项目于2024年7月8日经双柏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后,积极配合调查,正在加快该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的审批进度;属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太阳能发电工程施工的行业代码为D4416太阳能发电,属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归属工业。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年)》,该公司行业类别为工业,该公司从业人员为7人,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营业收入为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经查询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等级0.1。

综上,经裁量计算,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陆万壹仟元整(¥1,361,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