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环双罚字〔2022〕1号
云南石利尔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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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双柏县大庄镇麻栗树村委会鸡冠山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邓素寒
云南石利尔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
你公司鸡冠山石料厂物料堆场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措施,物料露天堆存。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7月15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双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双罚告字〔2022〕1号)及2022年7月15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