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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双柏县陈江废品收购店)

索引号:sthjj-/2022-1205769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 成文日期:2017年11月16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发文日期:2021年08月19日

双环罚字〔2017〕10号

双柏县陈江废品收购店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92532322MA6KKG13X5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陆隆智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妥甸镇西城社区茨菇坝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2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收购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废旧塑料加工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展废旧塑料破碎、清洗及塑料颗粒生产加工。现场检查时,该店正在对收购来的废旧塑料进行打碎、清洗、加工,大约50袋加工成的塑料颗粒堆放于加工车间。

以上事实,有双柏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双柏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为凭。

你收购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7年10月2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收购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17 年 10月2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双环罚告字〔2017〕10号)及我局2017年10月24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收购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收购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收购店立即停止建设、恢复原状;

(二)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元整(¥125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收购店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收购店如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双柏县支行

户名:双柏县环境保护局排污费专户

账号:24109701040009097

电话:6147253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环境保护局或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柏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