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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索引号:ylbzj -/2024-091400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成文日期: 文章来源: 文  号: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14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双柏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医疗保障法制审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双柏县医疗保障局在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双柏县医疗保障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过程。

第三条 县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由柏县医疗保障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必要时组织其他相关单位参与。

第四条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社会关注度高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按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下列案件属于重大行政执法案件:

(一)案情复杂的执法案件;

(二)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三)行政处罚案件;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执法案件;

(五)需要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执法案件;

(六)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执法案件。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单位(股、室、中心)应当在报局领导审批决定前,将下列材料提交柏县医疗保障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对提交审核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完整的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二)执法责任单位(股、室、中心)的办理建议及理由、依据;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证明材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提交审核材料是否完整;

(二)执法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情况复杂的,柏县医疗保障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对承办人员和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也可以组织座谈、论证。

第八条 办公室应根据不同情况,在《双柏县医疗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附件1)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应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和自 由裁量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第九条 办公室自收到行政执法案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执法责任单位(股、室、中心)应当对办公室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并提出采纳意见;存在异议的可以与柏县医疗保障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执法责任单位(股、室、中心)报请局领导研究决定。应当集体讨论的,在作出执法决定前应提请局党组会集体讨论。

第十一条 执法责任单位(股、室、中心)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