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祥辉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岑江与被申请人四川祥辉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本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双劳人仲案字〔2025〕第7-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由被申请人四川祥辉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岑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265.25元;二、由被申请人四川祥辉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岑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3301元;三、由被申请人四川祥辉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岑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531元;四、由被申请人四川祥辉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岑江停工留薪期工资69687元;五、由被申请人四川祥辉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岑江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992元;六、驳回申请人岑江要求被申请人四川祥辉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交通费2000元的仲裁请求;七、驳回申请人岑江要求被申请人四川祥辉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住宿费2000元的仲裁请求;八、驳回申请人岑江要求被申请人四川祥辉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护理费4480元的仲裁请求。上述一至五项共计237776.25元,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仍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未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双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