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江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五保户”“独人”过世后生前资产被占用需关注)》的提案已交我单位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全县特困供养人员基本情况
“五保户”“独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即对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三无”特殊困难人员,国家落实特困供养政策,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截止2025年6月,全县共有特困供养人员1051人,其中:分散供养人员879人,集中供养人员172人。
目前,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标准为:一是基本生活标准。全县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956元/人/月。二是照料护理补贴标准。集中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一档为995元/人/月、二档为498元/人/月、三档为299元/人/月;分散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一档为179元/人/月、二档为105元/人/月、三档为60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部落实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分散供养人员的照料护理服务协议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履约能力,由照料护理服务协议人对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集中供养人员与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敬老院签订集中供养协议,乡镇敬老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困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为老人提供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保障。
二、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其遗产处置政策依据
双柏县未出台过有关农村特困供养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处置的文件。自2023年10月《云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6号)废止后,上级暂未出台有关农村特困供养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处置的文件。
三、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其遗产处置的总体情况
截止2023年10月,我县按照《云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6号)的规定进行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的遗产处置,即:第二十八条“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处理。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嘱的,从其办理;无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经确认无人继承的遗产,死者生前属于集中供养的,归五保供养机构所有;分散供养的,归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所有”。
我县对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其遗产处置总体上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房产处置情况
1.自有房屋。普遍由亲属关系较近的亲属继承,也有的收归村集体所有。
2.集体建盖房屋。收归村集体所有。
3.政府出资建盖房屋。收归村集体所有。
(二)山林、土地的处置情况
1.有的由亲属关系较近的亲属继承。如大庄镇麻栗树村委会新村村民小组村民佘春胜死亡后,其本人的田地、山林、土地由生前监护人佘有能(侄子)继承。妥甸镇麦地新村委会特困供养人员杨光达死亡后,土地、山林归期生前监护人(哥哥)所有。
2.有的是收归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如妥甸镇九石村委会特困供养人员尹中发死亡后,其土地、山林归村集体所有。
(三)个人存款处置情况
特困供养人员个人一般都没有较多的存款,多数情况下连办理其丧事都不够开支。有的即使有存款,通常由生前监护或照顾其本人的人员继承。
四、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遗产处置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特困供养人员普遍未订立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各地在对特困供养人员遗产处置上不统一。
二是特困供养人员多为年龄较大的老人,多数无合法的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的,其兄弟姐妹在生前未尽到监护照料责任,其遗产让未尽到监护照料责任的兄弟姐妹继承不太恰当。
三是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特困供养人员遗产管理和遗产处置办法,极其容易出现特困供养人员过世后遗产处理引发矛盾纠纷。
五、下步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特困供养人员个人遗产管理,维护特困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特困供养人员过世后遗产处理引发矛盾纠纷,通过深入调研,在不违背继承法的前提下,请上级制定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其遗产处置具体办法,重点从遗产范围、管理方式、遗产权属、遗产处置等方面对特困供养人员的遗产管理进行全面的规范。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对于山林、土地、较大的房产、大额存款等,具体由村居委会负责组织村民会议进行讨论会议决定。
二是土地、山林、自有房屋可遵遗嘱或由其亲属关系较近的亲属继承,无遗嘱赠予或关系较近的亲属继承的统一收归村集体所有。
三是集体建盖房屋、政府出资建盖房屋统一收归村集体所有。
四是其个人存款可遵遗嘱或由其亲属关系较近的亲属继承,无遗嘱赠予或关系较近的亲属继承的统一收归政府财政。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您的意见建议将会逐步得到解决和落实。
双柏县民政局 |
2025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