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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庄镇人民政府职能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情况

日期:2023年05月04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一、大庄镇人民政府职能职责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本级党代会、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县委、人大、政府的决定和命令,承担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和巩固基层政权,推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任务,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体职责为:

(一)促进经济发展。制定实施本镇经济发展规划,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培育特色品牌和种植大户为主攻方向,重点扶持发展热作果蔬、中草药种植和高原特色农业,加大“三农”扶持力度,促进农民增收。

(二)加强社会管理。制定实施本镇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管理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和计划生育、民政、城镇管理、村镇规划设、道路建设、交通秩序等行政执法和管理工作,依法指导和帮助社会民间组织健康发展,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市场监管等工作,加强对上级部门派驻机构的协调和监督,强化镇镇财政、村(社区)、村(居)委会财务和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建立防灾减灾等区域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机制。

(三)搞好公共服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发展农村社会公共事业和集体公益事业,组织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就业,加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为“三农”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和经济实体。

(四)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合协调平安建设工作,强化信访、调解工作,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抓好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公民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五)巩固基层政权。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对村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对村民委员会的指导,扩大和健全农村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内设机构

(一)规范党政机构设置和职责。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党政机关设置5个综合办公室。

1.党政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机关日常工作的运转协调,具体履行机关日常党务政务、统战、机构编制、文秘、督办、政务服务、保密、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和后勤保障等职责,负责镇人大、政协及共青团、妇联和“为民服务中心”的日常工作。

2.经济发展办公室。主要承担经济发展规划、自然资源管理、村镇规划建设、镇(村)农村公路管理、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林权管理、水利建设与管理、农村经济开发与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招商引资、统计、搬迁安置、农民负担监督、安全生产监管、消防、审计等职责。

3.社会事务办公室。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退役军人、残联、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体育、教育、科技、文化、旅游等职责。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主要承担法治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维护稳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的预防处置等职责。

5.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承担扶贫开发工作,负责扶贫开发项目及资金管理,做好扶贫开发监测、统计和监督工作等职责。

镇人大、纪委、人民武装部、工会、共青团、妇联按有关规定或章程设置,不设政协机构,明确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二)规范事业单位设置和职责。坚持政事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统一设置7个事业机构。

1.大庄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承办农业、农业机械、畜牧兽医等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防治和农产品质量检测等服务性工作。

2.大庄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承办林业、草原、湿地等基层科学技术推广,林草防火、林草和湿地保护、林草病虫客防治、林草产业发展等服务性工作。

3.大庄镇水务服务中心。承办基层水利科学技术推广、水利设施建设与保护、防汛抗旱等服务性工作。

4.大庄镇社会保障和为民服务中心。承办人力资源开发、劳动技能培训、劳动力转移、就业、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服务性工作。

5.大庄镇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服务中心。承办文化宣传、广播电视、群众性体育活动及相关设施维护与管理,组织和举办群众文化艺术、文娱体育活动,繁荣文艺创作,活跃群众文化生活,并辅导村文化活动中心等服务性工作。

6.大庄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承办农村土地开发和利用、村镇规划、村容村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村镇公共设施维护与管理等服务性工作。

7.大庄镇财政所。承担财政预决算编制、惠农政策资金兑付管理、财政资金监管、国有(集体)资产管理、贯彻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严格执行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监督镇镇范围内各单位的财务活等职责。

三、规范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党政机关核定行政编制31名,所属7个事业机构共核定事业编制45名。

(二)领导职数。领导职数11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正科级)、人大主席1名(正科级)、镇长1名(正科级)、党委副书记1名(副科级,兼任政法委员)、纪委书记1名(副科级)、组织委员1名(副科级)、宣传委员1名(副科级)、副镇长4名(副科级,其中,1名兼武装部长,1名兼扶贫办主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职务按有关规定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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