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大麦地)罚决〔2025〕第14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 | 柏xx | 性别 | 男 | 年 龄 | 64 | |
住所地 | 普龙社区普龙xx | 身份证号 | 5323221961041xxxx | 联系电话 | 1840682xxxx | |||
单位 | 全称 | /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 ||
联系 电话 | / | 住所地 | / | |||||
违法 事实 及证据依据 | 当事人 柏xx ,在双柏县大麦地镇自驾游基地公路沿线擅自刻树木、损坏行道树的行为、已违反《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十九条第四、五项“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四)损坏草坪花坛、绿、苗木等;(五)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 | |||||||
处 罚 依 据 及 内 容 | 依据《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元(大写: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
告 知 事 项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双柏县财政局(原大麦地镇财政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起诉; 4、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执法人员 | 姓名 | 大麦地镇人民政府(印章) 2025年9月9日 | ||||||
执法证件号 | ||||||||
当事人签收 | 是否当场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