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安 罚决字[2024]第002号
被处罚人姓名 施**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4年9月11日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双柏县安龙堡乡说全村委会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负责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5月,未经得林权所有人同意,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在山林权属双柏县安龙堡乡说全村委会法克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我的则本山(X34502580.571,Y2696765.011),修建钢架结构临时畜圈。经林业工程师现场勘验、检测。违法占用的林地面积合计为208.7㎡,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修建钢架结构临时畜圈导致林地轻度损毁。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图片、林权类材料复印件、检测结论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4年12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11月8日
第一联 附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安 罚决字[2024]第002号
被处罚人姓名 施**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4年9月11日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双柏县安龙堡乡说全村委会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负责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5月,未经得林权所有人同意,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在山林权属双柏县安龙堡乡说全村委会法克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我的则本山(X34502580.571,Y2696765.011),修建钢架结构临时畜圈。经林业工程师现场勘验、检测。违法占用的林地面积合计为208.7㎡,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修建钢架结构临时畜圈导致林地轻度损毁。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图片、林权类材料复印件、检测结论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4年12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11月8日
第二联 交被处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