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双财罚决〔2025〕1号)
当事人:双柏县xxxx
统一信用代码证号:12532322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xxxxxxxxx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机关按照《双柏县审计局关于双柏县xxxx违规采购卫生材料、医疗设备等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依法检查你单位实施的2022年通用耗材采购项目,2022年麻醉耗材采购项目,2022年医疗设备采购项目,2023年县域医共体总医院医用试剂耗材、中药饮片项目四个采购项目。
经查发现,该单位存在:
1.违规签订补充协议3份(其中:新增标的外商品2份,更换已中标标的物1份);
2.违反政府采购政策。2022年通用耗材采购项目,2022年麻醉耗材采购项目,2023年县域医共体总医院医用试剂耗材、中药饮片项目三个项目实际采购金额都达公开招标标准,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执行一招三年,合同一年一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3.资格预审和合理性审核不严格。在2023年县域医共体总医院医用试剂耗材、中药饮片项目招标过程中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把关不严,将未通过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1户企业纳入详细评审环节。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条。
二、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规定,参照《云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
2.对该单位罚款贰万五仟元整(¥25000.00)。
三、权利告知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双柏县财政局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