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双柏县兴牧兽药大药房. 双柏大庄分店于2024年7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新办)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7月10日作出了准予双柏县兴牧兽药大药房. 双柏大庄分店《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新办)的行政许可决定(相关文书的编号:双行审决[2024]199号),现予以公开。
双柏县行政审批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