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名称/规格 |
抽样单编号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 项目 |
被抽样单位及所在 |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 |
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
原因 排查 |
行政相 对人信息 |
启动核查处置信息 |
监管部门采取控制措施 |
企业采 取措施 |
企业整改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备注 |
1 |
豆芽 |
SBJ24532300713939278 |
2024-07-16 |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m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1.92;6-苄基腺嘌呤(6-BA),μ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135。 |
名称:双柏光祥豆制品店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妥甸镇东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兴贸路停车场内 |
名称:/ 住所:/ |
2024年云南省省抽任务抽检计划 |
由于在生产豆芽过程控制不严,人为操作不当,添加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6-BA)植物生长调节剂,从而导致豆芽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
名称:双柏光祥豆制品店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妥甸镇东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兴贸路停车场内 |
任务领取时间:2024-08-13 启动时间:2024-08-13 |
/ |
/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楚双处罚〔2024〕87号 当事人购进销售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6-BA)食用农产品豆芽食品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食用农产品豆芽食品的行为。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并应当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酌定处罚种类和其中的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二、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