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六期)
序 号 | 名称/规格 | 抽样单编号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 项目 | 被抽样单位及所在 |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 | 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 原因 排查 | 行政相 对人信息 | 启动核查处置信息 | 监管部门采取控制措施 | 企业采 取措施 | 企业整改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备注 |
1 | 龙眼 | GZJ25530000712320243
| 2025-07-28 |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15。 | 名称:双柏县新神水果店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妥甸镇西城社区居民委员会长晟中央广场瑞福源农贸市场内 | 名称:/ 住所:/ | 2025年总局抽检计划 | 由于该食用农产品龙眼中使用二氧化硫及其衍生物作为防腐剂,就上市销售,导致二氧化硫残留在龙眼中的含量超标。
| 名称:双柏县新神水果店 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妥甸镇西城社区居民委员会长晟中央广场瑞福源农贸市场内 | 任务领取时间:2025-08-27 启动时间:2025-08-28 | / | /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楚双处罚〔2025〕152号 当事人销售防腐剂“二氧化硫”残留量污染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并应当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酌定处罚种类和其中的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00元;二、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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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名称/规格 | 抽样单编号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 项目 | 被抽样单位及所在 |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 | 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 原因 排查 | 行政相 对人信息 | 启动核查处置信息 | 监管部门采取控制措施 | 企业采 取措施 | 企业整改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备注 |
2 | 龙眼 | GZJ25530000712320241 | 2025-07-28 |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61。 | 名称:双柏刘红梅水果店 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妥甸镇西城社区居民委员会长晟中央广场瑞福源农贸市场内 | 名称:/ 住所:/ | 2025年总局抽检计划 | 由于该食用农产品龙眼中使用二氧化硫及其衍生物作为防腐剂,就上市销售,导致二氧化硫残留在龙眼中的含量超标。
| 名称:双柏刘红梅水果店 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妥甸镇西城社区居民委员会长晟中央广场瑞福源农贸市场内 | 任务领取时间:2025-08-27 启动时间:2025-08-28 | / | /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楚双处罚〔2025〕151号 当事人销售防腐剂“二氧化硫”残留量污染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并应当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酌定处罚种类和其中的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二、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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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名称/规格 | 抽样单编号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 项目 | 被抽样单位及所在 |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及所在地 | 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 原因 排查 | 行政相 对人信息 | 启动核查处置信息 | 监管部门采取控制措施 | 企业采 取措施 | 企业整改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备注 |
3 | 龙眼 | GZJ25530000712320242 | 2025-07-28 |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20。 | 名称:双柏县鑫乐水果店 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妥甸镇西城社区居民委员会长晟中央广场瑞福源农贸市场内 | 名称:/ 住所:/ | 2025年总局抽检计划 | 由于该食用农产品龙眼中使用二氧化硫及其衍生物作为防腐剂,就上市销售,导致二氧化硫残留在龙眼中的含量超标。
| 名称:双柏县鑫乐水果店 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妥甸镇西城社区居民委员会长晟中央广场瑞福源农贸市场内 | 任务领取时间:2025-08-27 启动时间:2025-08-28 | / | /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楚双处罚〔2025〕153号 当事人销售防腐剂“二氧化硫”残留量污染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并应当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酌定处罚种类和其中的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二、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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