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 线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确保在线平台逐步完善、稳定运行 并发挥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改革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在线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以下 简称“政务外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 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线平台适用于各类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的审批、监 管和服务,包括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备案、评估评审、技术 审查,项目实施情况监测,以及政策法规、规划咨询服务等。涉密 项目及信息不得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和传递。 第四条 各级在线平台由互联网门户网站和政务外网审批监管 系统构成。互联网门户网站是项目单位和社会公众网上申报、查询 办理情况的统一窗口,提供办事指南、中介服务、政策信息等服务 指引;审批监管系统是联接各级政府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开展并联审 — 2 — 批、电子监察、项目监管、数据分析的工作平台。 利用大数据分析加强监测预测、风险预警,按照精细化管理要 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平台痕迹管理功能,增强透明度, 对各个环节做到可检查、可考核。 第二章 体系架构 第五条 在线平台由中央平台和地方平台组成。中央平台负责 管理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以下简称“中 央项目”)。地方平台负责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 准和备案的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 第六条 在线平台工作体系由综合管理部门、应用管理部门、 建设运维部门共同组成。 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门是指统筹协调推进在线平台建设、应用、 规范运行的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业务规则和标准规 范并督促落实,开展绩效管理。 中央平台综合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履行地方平台综合 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由地方政府指定。 第八条 应用管理部门是指履行各类项目审批和监管职能,并 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和归集信息的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内部工作规 则,编制完善、及时公开办事指南,包括审批依据、审批内容、受 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管要求、联系方式等; 及时共享相关事项办理信息;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建设完善 本部门与审批监管相关的业务系统,指导协调本系统在线平台建设 — 3 — 和运行工作;督促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 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支撑协同监管。 应用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办理本办法第三条所列 事项。 第九条 建设运维部门是指在线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管 理的部门。负责建设与完善在线平台功能,满足业务需要;制定运 行维护细则、安全保障方案和安全防护策略,确保在线平台安全稳 定运行。 中央平台建设运维部门为国家信息中心。地方平台由地方政府 指定相关单位负责。 第三章 项目代码 第十条 各类项目实行统一代码制度。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 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项目代码由在线平台生成,项 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 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 第十一条 编码规则由中央平台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定。项目 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平台和地方平台 赋码。 第十二条 项目已有非在线平台编码的,要按照在线平台统一 规则赋予项目代码,并与原编码进行对应。 项目延期或调整的,项目代码保持不变;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需要重新审批、核准、备案的,应当重新赋码。 — 4 — 第十三条 应用管理部门要推行项目代码应用,审批文件、项 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 代码。应用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相关审批事项、下达资金等,要首先 核验项目代码。 第四章 运行流程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线申报,获取项目代码;各应用管理部 门依责办理,优化服务。各级在线平台要强化技术手段,支持有关 业务实现全程网上办理。项目单位在审批事项办结后,要按要求及 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一)项目申报。项目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通过相 应的在线平台填报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填报项目信息时,项 目单位应当根据在线平台所公开的办事指南真实完整准确填报。在 线平台应当根据办事指南和项目申报信息等,向项目单位告知应办 事项,强化事前服务。项目单位凭项目代码根据平台所示的办事指 南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项目变更、中止,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 平台申请。 (二)项目受理。应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受理审 批事项申请,接收申报材料应当核验项目代码,对未通过项目代码 核验的,不得受理并告知项目单位。应用管理部门受理后,在线平 台开始计时。 (三)项目办理。应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 批事项,通过在线平台及时交换审批事项的收件、受理、办理、办 — 5 — 结等信息,并告知项目单位。 (四)事项办结。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应用管理部门应当及 时将办结意见及相关审批文件的文号、标题等相关信息交换至在线 平台。 (五)项目实施情况监测。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应用管理部 门应定期监测项目实施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 整改。 事前告知项目单位的应办事项全部办结后,由在线平台生成办 结告知书并通知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在线平台根据应用管理部门相关事项办理时限要 求,进行计时,并根据实际进度进行自动提示。不纳入审批事项办 理时限的相关环节,在线平台根据应用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调整计 时节点。 第十六条 应用管理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需委托中介服务的,中 介服务事项及其委托办理过程要纳入在线平台运行,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在线平台支持各级各部门纵横协同办理项目审批事 项。涉及中央和地方需要交换的项目及审批事项信息,应当及时在 中央平台和省级地方平台之间交换。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要及时通过 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开。项目单位可凭项目代码查询项目办理过程及 审批结果。 第十九条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 — 6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各级政府有关 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并按照权限与在线平台开展 数据共享与交换。与统计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交换,应当符合政府统 计法律制度。 第五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条 建设运维部门要建立健全配套的运行维护管理制 度,设置专职岗位和人员安排在线平台升级改造及运维所需经费, 并列入本级建设运维单位的部门财政预算,保障在线平台安全稳定 运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在线平台要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 级的有关要求。建设运维部门要实时监控在线平台运行情况,严格 实行安全防护策略,完善数据备份、恢复和容灾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在线平台要按照在线平台统一制定的数据接 口规范和数据交换频率进行对接和数据交换,当数据规范调整时, 各级在线平台要按要求及时进行适应性调整。建设运维部门会同应 用管理部门保证数据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 释。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地方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完善本部门、 本地区的具体运行管理办法及配套管理规则,共同加强管理,保证 平稳运行。 — 7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6 月 25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