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林草林罚决字[2024]第008号
被处罚人姓名 普**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2年7月17日
工作单位 住址 双柏县妥甸镇小村社区居委会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9月12日,在禁猎区、禁猎期,未取得《狩猎证》,使用禁止猎捕工具,在双柏县妥甸镇小村居委会瓦玻璃村大路上山捕猎。其行为属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生态。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双柏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随案移交的刑事侦查当事人普**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辨认图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普**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猎捕工具:钢丝扣1套(钢绳索套1件,塑料触发装置1个,报警装置1个); 2、并处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金库双柏县支库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10月22日
第一联 附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林草林罚决字[2024]第008号
被处罚人姓名 普**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2年7月17日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住址 双柏县妥甸镇小村社区居委会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9月12日,在禁猎区、禁猎期,未取得《狩猎证》,使用禁止猎捕工具,在双柏县妥甸镇小村居委会瓦玻璃村大路上山捕猎。其行为属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生态。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双柏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随案移交的刑事侦查当事人普**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辨认图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普**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猎捕工具:钢丝扣1套(钢绳索套1件,塑料触发装置1个,报警装置1个); 2、并处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金库双柏县支库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10月22日
第二联 交被处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