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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10号

索引号:lcj-/2025-0824005 公文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5年08月24日 发布机构: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 文  号: 生效日期:

双(林草)罚决〔2025〕10号

被处罚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现住址:户籍地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双柏县XXXXX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227670XXXXX

法定代表人:陈X职务:双柏县XXXXXXXX

单位地址 :双柏县XXXXXX号

本机关对(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于2025718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单位)2019年9月建设的一个农村公益性公墓,办理林地使用审批后,在双柏XXXXXXXX下榨房村民小组三台坡(横坐标:776529.7865 ,纵坐标:2719539.571)(横坐标:776475.7511,纵坐标:2719526.394)(横坐标:776515.8332,纵坐标:2719565.113)(横坐标:776490.5998 ,纵坐标:2719563.574)四个地块,超出林地审批使用范围,违法使用林地用于公墓建设。经林业工程师现场进行勘测,在双柏县XXXXXXX下榨房村民小组三台坡修建的三台坡农村公益性公墓违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427平方米;(其中162平方米双柏县自然资源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公墓违法使用未处罚的林地面积为265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商品林,违法使用导致林地轻度损毁。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违法占用的林地现场图片、林权证复印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复印件及林业工程师出具的《林地检测结论书》等证据为证。20258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双林草先告202510号, 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R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本机关认为,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在接受调查后主动对违法占用的林地进行植被恢复,对当事人处罚有(R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2025年8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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